您当前的位置: 教务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文件 > 正文

太阳集团tcy8722实验室管理办法

 

校教〔2019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按主要承担的任务和功能分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把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作为根本任务。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主要任务

第四条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根据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编排实验项目,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积极的探索精神,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和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实验室的常规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1.新建实验室 新建实验室要与学院学科专业发展、实验教学要求相一致。各系部应提交拟新建实验室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实验室名称、建设目标和任务、人员配备与结构、现有设备条件、实验环境及实验用房、建设计划、效益分析、考核验收等。新建实验室的申请报告交到教务处以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报送材料至教务处和国资处备案。

2.实验室的调整及撤消 实验室要有适度规模并相对稳定对因规模小、设置重复、效率低,或者由于学院调整、办学布局调整等原因,对实验室设置需要进行调整、合并、撤消时,各系部应提交实验室调整、合并、撤消申请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到教务处备案,同时应凭学院批准的申请报告到国资处办理仪器设备的调帐和移交手续。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发展规划,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院统筹管理,保障实验室建设经费,按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应创造条件,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学院应通过校际间、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和设备,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和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的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由学院统一领导,各系部具体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 教务处是学院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国资处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代表学院履行校一级的归口管理职责。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科专业布局,对全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提出意见,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的常规管理;负责组织实验技术的开发与研究;

2.负责拟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依据规划与国资处共同拟定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并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与国资处共同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4.负责制定全校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的年度经费预算;

5.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的建设;负责组织实验教学检查;

6.会同人事处拟定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计划,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等项工作;

7.归口管理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国资处的主要职责是:

1.与教务处共同拟定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及共同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2.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产权界定,登记及帐物管理;组织仪器设备清查、评估等;负责组织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

3.负责牵头制定仪器设备(包括低值耐用品)的使用、保养制度,并负责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4.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调配以及处置论证和报批手续;

5.负责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情况的考核工作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6.代表学院负责对实验仪器设备转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管;

7.负责全校实验室大宗仪器设备购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8.负责制定全校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有关安全和保密的制度,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必须上墙,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 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有关条例和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太阳集团tcy8722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太阳集团tcy8722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档案,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实验室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实验室的总体任务(含科研及开放实验室任务)记录;

2.实验教学项目明细;

3.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

4.实验课表;

5.实验项目卡片;

6.实验开设记录;

7.实验室工作人员卡片;

8.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9.实验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目;

10.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11.实验室低值耐用品帐目;

12.首开实验记录;

13.设备维修记录;

14.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自查及隐患情况记录及实验室其它信息等。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均由学院聘任或任命。

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所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各类实验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实验人员的培养及考核工作;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学院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管理岗位的设置等综合因素,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和实验室管理岗位具体确定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执行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学生守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参加实验前,必须认真复习教材中的有关理论,预习实验指导讲义,明确本次实验的目的、要求、实验的原理和步骤及操作规程。未做好预习者,教师有权令其退出实验室。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实验前,要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课,未经教师准许不得随意开始实验。教师讲授完毕后,凡有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师提出,在完全明确本次实验各项要求,并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进行实验时,要注意安全,严格按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做规定以外的实验。凡遇疑难问题,应及时请问教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时要按照要求仔细观察实验现象,正确地进行记录实验所得数据与结果,不得涂改或弄虚作假,必须如实记在记录本上。

第三十三条 要爱护室内一切仪器、设备、材料及用具,不得乱拿乱用,如遇缺损、不合规格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请求更换或补充,使用材料要力求节约,以免浪费。

第三十四条 实验结束时,学生应将实验记录本交教师检查,不合格者,要重做或补做;合格者,应将所用实验物品全面整理,放回原处,经教师或实验员检验后,方可离开实验室;课后按照教师要求完成实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室内仪器、设备、工具、桌椅等物品,严禁私自拿出室外或借用。按要求需在室外继续进行实验时,所需物品应经教师和实验员同意,列具清单,核查登记后方可带出室外,并应于实验完毕后,及时清理,如数归还。

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凡人为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及常用工具时,视情节应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验时间内,非实验的人员不得入内。每次实验完毕后,必须全面整理和打扫清洁卫生,并关好水龙头,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关窗锁门,离开实验室。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三十八条 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搞好教学、科研的保证。实验室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充分重视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设置安全技术岗位,岗位负责人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要立即指出并迅速解决。

第四十条 为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药品等,应按规定领取和存放;对霉变、发烟、粉尘、有毒气体应妥善处理;对放射性、高频电流、超高电压、高温高压、热辐射、大幅度振动,极强光烁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搞好相应的劳动保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不准戏闹,不准带小孩进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要有专人维护和使用,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随意离去,启动和停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下班时要注意检查实验室电源、水源情况,需切断的电源、水源必须切断,要消灭火种,关好门窗,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种安全防范设备要准备齐全,并固定摆放位置,不允许借用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 实验人员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配合校保卫部门,每学期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六条 发现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不许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十七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对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

1.实验室管理工作法规、制度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文件、 学院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文件,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室基本情况

①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工作日志;

②实验室各类考核、评估材料;

③人员培训计划、人员考核记录、人员晋升、人员变更、人员评优材料;

④人员信息档案。包括历任实验中心主任、实验教学专职和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外聘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等;

⑤承担的科研及科技开发项目材料;

⑥实验室内改造的水、电、气管道布局图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设施施工图(如无材料,应向相关部门索取复印件后存档);

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及保养记录、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放射性物质和剧毒性物质的领用、保存、使用记录等;

⑧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档案;

⑨各种上报报告、报表、数据;

⑩实验室任务、实验项目。

3.实验教学情况

即实验教学管理档案。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题目、实验内容、实验教学安排、实验教学计划、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改革内容(含实验方法改进、实验题目更新、实验内容更新)、教学实验卡片、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新开实验报告、实验开设记录、实验考试试卷、实验教学总结、实验成绩评定等。

4.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①仪器信息档案。包括仪器技术资料、仪器配件、仪器增置、工具账目、低值耐用品帐、消耗品帐、贵重仪器购买论证报告;

②仪器使用档案。仪器使用状况、仪器维修、仪器功能开发、仪器使用记录;仪器借用、调拨、报废、赠送协议、操作规程、维修测试情况记录、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

5.实验教学图书资料管理档案。

6.经费管理档案

①各类经费立项申请报告、批准计划额度,经费使用报告、购置仪器清单、消耗材料清单,建立实验材料档案;

②对实验使用的材料订购、领用库存和各类经济合同及经费使用效益报告等。

7.实验教学、管理工作考核档案。对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的平时考核记录和年终考核结果,并同时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8.来访人员登记制度。来访人员要填写登记表,并对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9.实验教学管理过程日志档案。对实验室管理工作过程作记录,作为实验管理人员工作的学年考核依据。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要求

1.实验室工作档案必须有专人管理,并配置专用档案柜;

2.档案分类清楚,记录详实;

3.定期整理归档,保证系统性、完整性;

4.按学院规定,应归学院档案室保存的存档资料,应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移交学院档案室,但要存档复印件。

第五十条 档案的技术要求

1.档案资料要真实可靠;文件资料不得作任何文字或技术处理,有修改、涂改的,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均需在修改处签字;

2.档案分类编号方法参照《太阳集团tcy8722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3.有关人员档案应与人事部门档案一致。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各系部可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