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校教〔2019〕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快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的意见》(晋教高〔2019〕1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晋教高〔2019〕11号),牢固树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功能,更好地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立德树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在学院教育教学发展目标引领和指导下,在学院内部设立的教学组织实施机构,是贯彻执行学院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基本单位。
第二章 建设指导思想
第三条 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设一流本科教育,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创新组织形式,明确职能定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教育教学、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青年教师培养、教研教改等方面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全面建成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奠定基础。
第三章 建设基本原则与目标
第四条 建设基本原则
1.全覆盖原则。每个本科专业必须有对应的基层教学组织。所有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等实践教学环节师资)均须参加所在单位基层教学组织的日常活动。
2.特色化原则。基层教学组织的名称可结合学院、教学单位实际进行调整,要综合考虑与原有教研室、专业建设团队、课程教学团队等组织的有效衔接与融合。
3.有效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要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和教研活动的常态化,有效落实教学任务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
第五条 建设目标
通过3-5年的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机制,保障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和教研活动的定期和长期开展,形成常态化工作;完善相应的项目任务指标和考核指标;建设情况、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教学业绩等形成成果化内容,开展成果交流与推广;创建省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5个及以上;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推进信息技术与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和教研活动的深度融合。
第四章 组织模式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组织模式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教学活动组织与管理的原则,按专业或课程(群)设立基层教学组织,采用“院—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模式组建基层教学组织,各系(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课程模块教学团队、课程组等教学组织。
教学系负责统筹专业建设,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课程(群)建设,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对于承担通识教育平台公共必修课程的教学系(部),负责相应课程(群)的建设,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全面统筹课程体系设计、课程和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践教学建设等。
鼓励跨学科专业、跨系交叉设立。鼓励探索创新基层教学组织形式,通过设置结构合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的基层教学组织,确保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设立条件
(一)教研室
1.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设置专业教研室,或按面向全院开设的通识课程设置课程(群)教研室,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有教学经验丰富、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的负责人,师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不少于5人。
3.具备承担国家、省级教学改革与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学术研究上有一定的成绩,承担饱满的教学任务。
4.有开展教学学术活动的软硬件实力。
(二)实验教学中心
1.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有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的负责人,师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不少于5人。
3.具备承担国家、省级教学改革与研究的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承担饱满的教学任务。
4.有开展教学学术活动的软硬件实力。
第八条 设立流程
在符合学院学科专业整体布局的基础上,各教学系(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对于符合设置条件的基层教学组织,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教务处备案后设立;跨学科专业、跨系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根据学院对交叉课程(群)的规划,由该门交叉课程的主讲教师牵头,会同相关学科教师向牵头教师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教务处备案后设立。
第九条 工作职责
(一)教研室
1.组织安排教学。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教学任务,开展多元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分析。规范课堂教学,严格课堂纪律,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加强各个教学环节(如备课、授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试考查、毕业设计或论文等)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2.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加强相关学科、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研究,制定落实专业建设规划,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发挥在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建设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3.组织课程与教材建设。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定并规范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将最新的学科前沿、产业发展、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微课的开发与应用。选用或编写高质量教材和指导用书,进行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资源库、开放课程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
4.组织安排实践教学。科学制定实践教学方案,规范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践平台建设。加强课程实验、阶段实习、综合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指导大学生开展学科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
5.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奖励。定期开展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组织相互听课、教学观摩、教学竞赛,开展同行评议。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教学研讨会议,及时了解教学改革领域的最新动态。
6.指导教师教学发展。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基本制度。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严把新教师开课关,对青年教师实施教学指导,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有计划安排教师赴国内外高校、相关单位进修培训。
(二)实验教学中心
1.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2.制定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协调各项教学科研工作。
4.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有重点地做好实验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教学仪器设备及药品等采购计划。
5.规范仪器设备管理,组织仪器设备维修、保养。保持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提高使用率。加强组织实验装置的改进和自制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6.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等,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合理调控基础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比例,切实加强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
7.做好精密、大型仪器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的管理,为开展科学研究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8.做好实验队伍建设,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9.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水,确保实验室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做好“三废”处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加强药品、危化品的使用管理,严格领用制度。
10.规范实验室有关信息资料的统计、收集、建档工作。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管理模式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年度考核、奖励优秀的模式。
基层教学组织由各系(部)归口管理,跨学科专业、跨系交叉设立的基层教学组织由牵头教师所在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架构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主持制订基层教学组织年度目标计划,负责组织讨论决定基层教学组织内的重大事项。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原则上应涵盖专业或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每个教师可以参加1个以上的基层教学组织,但只能担任其中1个基层教学组织的主任。
第十二条 教研活动备案
基层教学组织应开展各类教学环节的研究与改革、校内外教学与学术交流、集体备课、教学讲评、教学观摩、考试分析与教学检查、总结教学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撰写有关材料和论文等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原则上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
基层教学组织在每学期第一周向所在系(部)提交教研活动计划,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或成果提交系(部),系(部)向教务处报备。教务处将在相应平台向全院师生公布,保障教研活动得到有效监督,促进交流与推广,形成良好的教学文化氛围。
第六章 条件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完善管理制度
学院要建立健全基层教学组织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基层教学组织的职责和任务、运作流程、负责人条件、权限和待遇等事项。进一步完善基层教学组织的议事决策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研活动制度、听课评议制度、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教学督导制度、质量考核制度等基本工作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执行,提高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将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作为教学评估、专业建设的重要观测点,纳入教学质量报告,作为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教学系(部)网页建设,及时公布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情况、教研活动动态和教育教学成果;依托学院教务管理、质量监控等信息化平台,建立业务监管、动态监测、评估评价、决策分析等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建设与基层教学组织的深层次融合,提高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学校服务师生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经费
设立专项经费,保障相关建设、办公及教研活动,为基层教学组织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与环境。专项经费分为基本运行费、教研活动经费、优秀奖励经费。基本运行费用于日常办公、基层组织基本建设等,教研活动经费用于开展相应活动,优秀奖励经费用于表彰考核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
第十六条 健全激励机制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按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将取消设立资格。
各教学系(部)负责组织基层教学组织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定期监督检查,跨学科专业、跨系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由牵头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对各系(部)基层教学组织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跨学科专业、跨系基层教学组织工作情况列入牵头教师所在单位基层教学组织工作考核范围。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系(部),给予相应奖励或在经费投入、教改立项、教学评奖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