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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太阳集团tcy8722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学科门类、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太阳集团网址8722全日制应届本科专业毕业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学院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长、科技处长和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有关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院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定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系部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6.审议学校与学士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

第八条 本科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原则上全部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前已经解除。

第九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本科毕业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答辩情况、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审核情况向各分委员会反馈,各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2.教学系部按第八条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经分委员会审议后,将初审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

3.学院学位办根据分委员会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提交的材料进行终审,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作出授予决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5.公示期满后,学院发文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6.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由学位申请人所在教学系部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7.对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办申请复核,学位办在接到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8.在学院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学院不再另行受理。

9.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做出撤销决定,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举行1次,于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以后不再补授。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将授予学位信息上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发给由学院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获得学士学位时间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也是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

第十七条 各系要建立健全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档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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