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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1-0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统一归口办理相关委托事项。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社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部门(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承接咨询、鉴证、评估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承担审计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符合开展委托项目相关要求的审计、咨询或评估等业务能力和资格;

(二)具有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审项目;上级部门规定和要求的必审项目;学校认为需要委托审计的项目。内容主要有:

(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费用)、会计报表审计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及修缮项目预、决算和工程结算等阶段性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包括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

(四)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审计;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审计;

(六)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七)学校安排的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和涉外经济活动审计。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需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目的及要求,并需分管校领导签批。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确定是否对外委托,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确定

(一)审计服务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或特殊专业审计业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受托社会审计机构。

(二)审计服务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审计类别,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分别确定入围服务机构各3家,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暂定3年。入围服务机构不足3家时,及时补足,所补服务机构的服务到期日与原入围服务机构相同。

审计处按照审计质量、期限、审计服务费等总体平衡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选定受托社会审计机构。

第七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在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要提交审计计划,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方案等,确保为审计项目配备最富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如审计处对审计计划有异议,必须加以完善,直到认可后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同时,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八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要按约定书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处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各种审计意见进行确认,及时向被审计部门(单位)出具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审计处要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与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掌握和了解审计信息,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审计处如发现审计人员不尽责或不胜任,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按照程序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处对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复核,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第十一条 审计处要监督校内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认真落实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必要时可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围服务资格;造成损失的,同时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要求审计,工作不规范,报告存在严重失实、错漏等,且拒绝纠正的;

(二)和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未尽到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有关部门的事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的失实和错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业务或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第十六条 当审计任务完成,移交全部审计资料后,按委托约定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程序、方法和质量监督机制与后续审计制度。对派出的人员要提出要求,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讲明纪律,明确责任,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支持审计处开展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并按审计要求积极做好审计工作相关方面的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太阳集团tcy8722委托审计工作规定》(校审[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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