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

【清廉学校】太阳集团tcy8722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22 17:36:10  作者:

党发﹝2015﹞7号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根据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太阳集团网址8722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措施,逐步使批评与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真正做到对党政领导干部关爱不溺爱、保护不庇护。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党政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形式

主要分为例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太阳集团网址8722现任职务为中层及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

(二)新提拔任职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三)现任和新任的部门(单位)内设科室负责人;

(四)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 例行廉政谈话,是针对现任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年度例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一是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对讲话精神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二是加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学习,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是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谙熟“负面清单”,敬畏纪律,守住底线。

2.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激励自己,克己奉公。要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廉洁从业。必须牢固树立纪法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切实做到依纪按法办事。

4.维护班子团结,带好队伍。班子成员要大力维护团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主要领导在团结问题上觉悟要更高一些,心胸要更开阔一些,律己要更严一些。

5.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善于担当。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干好自己的事,管好本部门(单位)的人,不仅要保证自己不出问题,也要保证班子成员和下属不出问题,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任职廉政谈话,是针对新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上岗前的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新任职的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新任干部必须接受任职廉政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三)诫勉谈话,是针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虽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分工安排

(一) 例行廉政谈话

1.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例行廉政谈话。党委书记在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中,要将廉政谈话作为重要内容。

2.与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例行廉政谈话。党务干部一般由党委书记负责,纪委书记参加;行政干部一般由党委副书记、院长负责,纪委书记参加。

3.与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进行例行廉政谈话。党务干部一般由专职党委副书记负责,纪委副书记参加;行政干部一般由党委委员、分管校领导负责,纪委副书记参加。

4.与部门(单位)内设科室负责人进行例行廉政谈话。一般由所属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责,部门(单位)副职参加。

5.与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例行廉政谈话,一般由所属部门(单位)党政副职负责,综合办(科)主任(科长)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参加。

6.与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可根据需要另作安排。

(二)任职廉政谈话

对新任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新提拔任职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院长负责,纪委书记参加;对新提拔任职的部门(单位)内设科室负责人的廉政谈话,一般由专职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分管校领导负责,纪委副书记参加。

(三)诫勉谈话

对出现苗头性问题或虽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根据谈话对象的职级、违纪违规的事实和影响,由校纪委确定谈话人。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廉政谈话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一) 例行廉政谈话,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的谈话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谈话对象每人每年一次。

(二)任职廉政谈话,可以和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由组织部负责制定具体的谈话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纪委办(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廉政谈话的时间

例行廉政谈话一般安排在下半年进行,特殊情况由校党委确定具体时间。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及时进行。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记录

无论哪种形式的廉政谈话,组织实施部门都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谈话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校纪委存档。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校纪委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三)谈话结束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及时向校纪委通报谈话情况。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校纪委。

第十二条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廉政谈话的预防、提醒和警示作用。校系两级党组织要把例行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校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太阳集团tcy8722廉政谈话记录表

(转自太阳集团tcy8722纪检监察机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