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八十三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工作职责和岗位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享有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
(七)依据学院相关考核,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八)对学院作出的职务聘免、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五条 学院对聘用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院制定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 学院依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逐步提高教职员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校园环境,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院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员工申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