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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

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校教〔20204号

 

为切实做好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工作,强化经费管理,根据《太阳集团tcy8722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自省(部)及学校立项开展的教改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坚持科学预算、依法管理和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按经费支出科目编制预算,按项目单独建帐,不得挪用或转作他用,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复印和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音像录制、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按照学校学术讲座有关规定。

(五)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装订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其中打印装订、印刷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六)其它支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校两级立项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经费本,项目启动后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未按期结题或结题验收不合格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时限为1年)。结题验收不合格项目,剩余经费将收回学校,同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改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该项目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的业绩依据。

第六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教务处、财务处将跟踪检查项目进程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结题后应在6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经费结算材料,教务处审核,执行学校报销有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统一收归学校,用于支持学校教学研究、相关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研究工作。

第九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等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属学校,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等原因而中止项目,其项目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使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可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