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者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对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为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新生在身心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通知离校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入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不能报到入学时,本人或家长凭生源地人武部门出具的参军入伍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等信息,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持学生证、学费缴纳凭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停学、休学、留级、转专业、转学、退学等,必须到所在系部、教务处和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学制为4年,专升本各专业学制为2年,专科各专业学制为3年,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期,修业期最多延长2年。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应征参军入伍学生、停学创业学生的修业期不受限制。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执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教学实践环节等的学生,按每天4学时计算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执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者可以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有培养合同的;
(四)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办理程序
1.学生转学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
2.学生转学应本人提出申请,由系部、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学院研究批准。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发函向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超6周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学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学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已经迁入学校的,不迁出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一)学生应征入伍者;
(二)学生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学生自主创业者;
(四)因某种(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条 学生停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停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停学不得超过2次。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休学、停学,应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参军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人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学、停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停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或参加考核。特殊情况下,参军入伍的学生经所在部队团级及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函,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安排上课或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休学、停学期满,本人申请复学并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需进行政治审查。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复学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等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院对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章 学业预警、留级、退学与延读
第二十四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不良后果,进行及时提示和告知,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干预制度。学业预警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三个等级,红色预警为最高,黄色预警为最低。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与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参与的预警监督组,监督检查各系学业预警工作的完成情况;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与的学业预警小组,完成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学期期末考试及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由各系教学秘书配合班主任从教务系统中下载学生成绩,进行统计,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具体执行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年内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学分的二分之一,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名单由各系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进行统计,经班主任及学生本人核对后,报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系部及学生本人。自愿留级学生应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复核,分管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2次。留级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前4周办理。留级学生接到相关文件后及时到留级安排的新班级上课,班主任要做好学生档案等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留级学生应按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一学年内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
(二)各学年累计超过30学分的课程未取得学分;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2年仍未完成学业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
(六)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和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的;
(七)休学、停学超过2年者;
(八)因病或其它原因应该休学,经学院动员既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九)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十)原有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者。
第三十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应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系部审查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其他可予退学的学生,由系部提出报告及相关材料,教务处复核,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园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学生须在2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时学生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对于因学习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延读者,经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可准许退学延读1个学年。退学延读的学生,可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并按下一年级学生收费标准交纳学杂费。退学延读的学生,延读期间必须重修以前没有取得学分的全部课程,若延读期内仍有30学分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可再申请随下一年级延读,手续同前。学生在校可累计延读2次。退学延读学生不享受奖、助、贷学金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出国的学生,亦按退学办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可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系部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程序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和户口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开除学籍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应作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鉴定。鉴定合格,学习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各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规定,包括选修课学分规定,方可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结业
(一)学生在校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没有取得规定学分或已达到毕业总学分规定,但尚有必修课、限选课未取得学分,或选修课学分不符合规定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二)结业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延长修业期进行重学延读,重修或重做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学延读期内,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得申请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重学延读程序
(一)结业学生于结业当年7月15日前,向所在系提出延长修业期重学延读的书面申请,经系部初审,教务处复审,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重学延读。
(二)重学延读时间不得超过2年。重学延读申请次数为2次。重学延读学生不享受奖、助、贷学金的待遇。
(三)经学院批准后,重学延读学生在开学第1周按下一年级所在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持缴费单到教务处办理手续,教务处通知相关教学系。
(四)学生所在系将重学延读学生编入下一级同专业班级,指定教研室主任制定重修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备案。编入班的班主任负责联系学生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肄业
在校学习1年及以上但不足学制年限,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提供学习成绩证明。肄业离校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返校学习。
第三十七条 证书管理
教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教务处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教务处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学院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应取消其学籍,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撤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并符合学院规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执行学院学位授予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太阳集团tcy8722学籍管理规定》(校教〔2017〕2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