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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校企合作育人管理办法(暂行)

 

校教〔2017〕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太阳集团tcy8722向应用型转变的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太阳集团网址8722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教学系与国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育人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 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

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和实践教学指导,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

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

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部分实训设备及实践教学指导费;

3.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学生志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4.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三)校企合作举办“3+1”或者“3.5+0.5”试点班。合作主要内容主要有:

1.校企双方签订协同培养人才协议,协议应包括学生在企业学习的课程方案、考核方案、学生安全等内容;

2.学校提供学生培养费,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场所,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学生志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定期到企业跟班管理及进行生产实践,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继续教育部、技能鉴定与工程训练中心以及所涉教学系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校企协同育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各教学单位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教学系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系部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校企合作协议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教学系部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单位向校企合作办公室申报;

(二)初审:校企合作办公室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形成基本意见;

(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送校领导批准。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年底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报告中应体现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重点监测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成效,并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提高实施效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单位需书面说明原因。项目终止时,对仍未能履行合作协议的企业,学校将其纳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及学生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三)经费管理:学校派学生到企业见习、实习,实习经费按学校见习、实习管理办法执行;“3+1”校企合作培养试点班学生第四学年在企业接受合作办学的学费不高于学生当年交付给学校的学费,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其它类型的校企合作费用由校企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

(四)学生管理:教学系部是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各系部要制定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管理。举办“3+1”校企合作培养试点班,学校要牢牢掌控学生选送主动权,严格控制选送学生数量和质量。做到学生知情、家长知情。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