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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校教〔2020〕9号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发建设,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学生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及查阅资料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与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界定
1.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应具有特点:
(1)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即包含同一门课程中2个或2个以上的知识点;
(2)实验内容不仅涉及本课程知识,而且与相关课程的知识相结合,即包含不同课程中2个或2个以上的知识点。
2.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应具有特点:
(1)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要求,并给出仪器设备、器材等实验条件;
(2)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具体方案、拟定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相关器材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结果分析等。
(3)实验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创新思维,大胆实践。
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及数量
凡有实验的课程都要开设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原则上不少于1项。
各系(部)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学时比例,保证有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80%,并认真设计、开发出好的、高水平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
三、实施要求
1.各系(部)主任、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是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开发与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实验人员应积极参与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研究与运作。
2.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认定
实行校、系二级认定。实验室提出申请,系(部)负责组织认定,专家组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应为教指委成员。认定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另组织专家核定。
3.各系(部)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大纲时,对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要提出明确规定。
4.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相关资料由各实验室负责整理保存。资料包括:认定申请表、考核表、大纲、指导书、实验报告、成绩评定和总结等。
四、监督管理
1.各系(部)及教务处在教学检查中,要对照大纲及实验安排,对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开设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名不符实者按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2.学校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在教学考核、教改课题立项、教学成果评比等优先考虑。
3.各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