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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校教〔20206号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全校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全体教职工及学生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结合太阳集团网址8722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二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时,不论数量、金额大小,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用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各系主任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及各实验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教师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使用负主要责任。教务处负责监管全校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坚持“随用随买、减少库存”的原则。各实验室管理员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需求,提出申购计划,由系主任核定购买数量,并审核同意后进行采购。需要报批公安部门方可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会同保卫处向公安部门审批后采购;需要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履行手续的,由使用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国资处审查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用专门车辆运输,不得用运载有乘客的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后,由申购部门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防止丢失和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做到专库、专柜存放,专门人员保管,上锁防盗,双人值守;要按试剂类型分门别类存储,瓶签和试剂柜上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要注意保持合理温度和必要的空气流通。

第九条 各系危险化学品储存库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台账,加强痕迹管理,做好入库、领用记录,并定期对账,做到帐物相符,流向明确。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离开实验室。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离开存放地点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系主任报告,并同时报学校保卫处。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进行使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剩余物品要及时退库,用过的容器、器皿、废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场,并提前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严防危险品燃烧、爆炸、腐蚀、中毒等对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伤。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应由使用人和安全责任人分类收集,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贴上标签,存放于废弃物暂存库并由专人保管。暂存库责任人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将废弃物移交有资质的公司安排专业人员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各系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人员要不断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学习相关知识,根据需要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各系应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排查隐患,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教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各系要根据上级部门、行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