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程技术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校教〔2018〕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为了提高学院课程建设水平,规范课程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师资队伍、教材、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学院课程建设的目标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示范性强、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金课群,以提升学院课程建设水平。
第三条 课程建设以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宗旨,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
第二章 课程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院的课程管理及建设工作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各二级教学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学院课程管理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工作进度;协助分管院领导处理课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各二级教学单位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学院课程实行分级归属管理。
全院性的公共课程以及学科群的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二级教学单位进行管理与建设,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二级教学单位。
学院通识性选修课程由人文与素质教育中心统一进行管理。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2.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3.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方法研究活动;
4.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5.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改革课题;
6.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估;
7.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8.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9.负责统筹使用本课程的建设经费;
10.负责课程试题库建设与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
第三章 课程的设置
第九条 公共必修课(含实践课程)的设置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相关本科人才培养的文件来确定。公共选修课(即通识类选修课程)的设置,由人文与素质教育中心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自主申报。
第十条 为保证通识课程的教学效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课程继续开课:
1.内容偏离通识教育目标或教学内容与专业课重合的;
2.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3.教师精力投入不够,没有完成该课程教学内容及目标的;
4.连续两次因选课人数每次不足一个自然班,课堂教学的多数时间内学生到课率不足三分之一的。
第十一条 新开设专业课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所在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分管教学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设置应以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为导向,杜绝因人设课的现象。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其核心教学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4.有完整的教学大纲;
5.有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教学内容且学术能力较高的师资队伍;
6.含有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关的支撑条件。
第十三条 获准开设的新课程由开课单位编号,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章 课程建设专项项目
第十四条 学院课程建设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等级。学院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实际需要,定期发布课程建设专项计划。该计划包括“金课”课程建设计划、双语课程建设计划、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计划等。
第十五条 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包含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示范推广等环节。
第十六条 对无故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停止资助;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称号的课程建设项目,学院予以奖励,具体标准按照《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优秀教学奖和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课程建设的所有成果视为职务作品。使用权及商业性收益权归属于学院,但获得的收益按照相关文件给予课程负责人报酬或奖励。课程建设与改革成果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学院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