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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技术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1834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为提高学院课程建设水平,规范课程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师资队伍、教材、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学院课程建设的目标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示范性强、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金课群,以提升学院课程建设水平。

第三条 课程建设以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宗旨,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

第二章  课程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院的课程管理及建设工作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各二级教学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学院课程管理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工作进度;协助分管领导处理课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各二级教学单位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学院课程实行分级归属管理。

性的公共课程以及学科群的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二级教学单位进行管理与建设,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二级教学单位

学院通识性选修课程由人文与素质教育中心统一进行管理。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2.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3.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方法研究活动;

4.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5.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改革课题;

6.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估;

7.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8.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9.负责统筹使用本课程的建设经费;

10.负责课程试题库建设与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

第三章  课程的设置

第九条 公共必修课(含实践课程)的设置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相关本科人才培养的文件来确定。公共选修课(即通识类选修课程)的设置,由人文与素质教育中心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自主申报。

第十条 为保证通识课程的教学效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课程继续开课:

1.内容偏离通识教育目标或教学内容与专业课重合的;

2.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3.教师精力投入不够,没有完成该课程教学内容及目标的;

4.连续两次因选课人数每次不足一个自然班,课堂教学的多数时间内学生到课率不足三分之一的。

第十一条 新开设专业课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所在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分管教学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设置应以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为导向,杜绝因人设课的现象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其核心教学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4.有完整的教学大纲;

5.有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教学内容且学术能力较高的师资队伍;

6.含有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关的支撑条件。

第十三条 获准开设的新课程由开课单位编号,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章  课程建设专项项目

第十 学院课程建设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等级。学院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实际需要,定期发布课程建设专项计划。该计划包括“金课”课程建设计划、双语课程建设计划、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计划等。

第十 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包含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示范推广等环节。

第十 对无故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停止资助;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称号的课程建设项目,学院予以奖励,具体标准按照《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优秀教学和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十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课程建设的所有成果视为职务作品。使用权及商业性收益权归属于学院,但获得的收益按照相关文件给予课程负责人报酬或奖励。课程建设与改革成果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学院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