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订)
校发〔202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建设,提高教学水平,提升治理能力,完善治理体系,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院决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是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督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要紧密结合学院实际,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指导和推动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学院学科分布和专业设置情况,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学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教学。
第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学院教育教学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开展国家和山西省高等教育的政策研究;对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进行研究、论证。
(二)参与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审议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对学院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等重大问题进行评议,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四)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性意见,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推进学院开展一流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工作,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教学质量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七)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监督实施。
(八)推荐和评选学院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等。
(九)对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进行仲裁。
(十)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系、部)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和相关教学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学院。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须经到会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审议事项时,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议、讨论本人或亲属有关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教指委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进行届中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主要任职条件。
2.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从不参与教指委活动、相关会议或提交工作报告。
3.因工作变动、个人原因等主动提出辞呈。
4.委员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教指委聘期届满止。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要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