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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2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一般由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公正、享有较高威信、能认真履行督导任务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和退休教师组成。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应贯彻督教、督学和督管三并重原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全院教学研究、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督导秘书和若干委员组成;系部设立教学督导组,由组长(系部主任担任)和督导员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组织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为学院在职专任教师和退休教师,且身体健康,为人师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关心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可适当聘请外校退休的高级职称教师。系部教学督导组由各教学系部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组建。

第七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委员候选人经教务部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院长聘任。委员可连聘连任,但不超过3届。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换届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在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委员,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进行解聘。委员聘期已满,可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进行续聘;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教学督导委员会提议,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学院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了解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进行督教、督学和督管并及时向院、系及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十条 对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改革和发展提供指导性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督查

理论教学质量督查 参加学院组织的期初、期中教学督查和期末考试督查工作。按照教务部提供的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督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与评价。

实践教学质量督查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督查。教学督导委员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和答辩督查。

第十三条 督查各教学单位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四条 不定期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督导委员根据个人专业和特长,重点应对接1-3名中青年教师,同时根据听课情况向教师反馈信息、分析其课堂教学的优势和不足,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参与学院教学评估和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学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参与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以及教学成果的评奖和推荐等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参与学院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和教学方面的评先、选优工作。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部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由各系部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要根据学院学年工作计划和自身的职责,确定每学年工作重点。在每学期初,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本学期工作计划,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要坚持经常听课,每月至少听12个课时,争取每学期听课范围覆盖联系教学系部所有任课教师。督导委员听课时应佩戴听课识别卡,每次听课应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任务主要包括:随机听课、职称评定听课、青年教师听课、专项听课等。督导委员听课后应积极主动与教师交换意见,帮助任课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讲课艺术和授课水平;发现教学效果优秀的典型,要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映,以便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发现教学效果较差者,反馈给教务部,教务部与相关系部沟通,由系部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督促检查,使教学效果得到明显提升。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2月召开1次例会,每学期召开1次汇报总结会,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汇总,向学院领导、教务部等职能部门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要根据需要积极参与学院相关教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重点问题调查和专项评估要有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如有意见,可以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由教务部统一归档。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末,所有委员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连同自己的工作笔记(如听课表、教学检查记录、指导记录等)交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由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结合各委员平时参加活动的情况记录和表现,写出考核报告,交主任委员审阅。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解聘,并同时终止其相应待遇。

第七章  权利与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按要求检查各类教学活动,查阅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的相关教学资料。任何单位或教师应予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数据,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重视,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三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可以调阅学院有关教学文件,列席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会议,可以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一定的教学督导工作经费,并按月支付教学督导委员工作酬金。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教学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自身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太阳集团tcy8722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2年4月18日起实施,原《太阳集团tcy8722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校教〔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