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系的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管理,特制定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管理规定。
一、新开课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新开课:
(1) 新教师首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
(2) 教师首次独立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的教学;
(3) 被取消某门课的授课资格后再次承担该门课的教学。
2.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开课教师在担任某一课程授课任务前,应听本课程其他教师讲课一遍以上,并记录一套完整的听课笔记。任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完成一个学期的2/3以上的教案和讲稿以及全部习题,熟悉必要的实验(实习) 及上机操作,并填写一套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
3.教师开课前必须通过由系部组织的试讲,经系部领导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后,可以讲授该门课程。
二、开新课
1.开新课是指开设校内从未开过的课程。
2.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开新课的教师在任课前必须了解该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教学大纲和课程内容,并对本课程所属学科以及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通读指定的教材和相关参考书或资料,并以此为备课依据,任课前应完成一个学期的2/3 以上的教案和讲稿,熟悉必要的实验(实习) 及上机操作,并填写一套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进度计划表。
3.开新课的教师应具有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工作经验。
4.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将有关教学资料及文件报系部检查后,经系部教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开课。
三、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书落实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系部合理安排申请人的试讲时间,并在教师试讲前三天,将试讲教师姓名、所讲课程及时间地点报教务部备案。
四、教研室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将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名单报系部办公室,以便跟踪、测评和检查其教学效果。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土木工程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