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要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等。为认真落实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进一步深化太阳集团网址8722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岗位管理和竞争意识,激发全校教职员工的创新创造创业活力,逐步建立符合国家政策与学校实际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太阳集团网址8722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绩效工资按照《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47号)、《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思想,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统筹兼顾、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建立科学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为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充分体现高校特点和办学宗旨,重点向教学一线岗位倾斜,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2.强化岗位意识,以岗位职责和岗位特点为主,坚持按劳分配、以岗定薪、薪责一致、优绩优酬的原则,激发岗位创新能力。
3.统筹兼顾校内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合理调控收入差距,促进各类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4.强化绩效考核,严格按岗位贡献、出勤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5.绩效工资与国家工资制度及现行地方政策有机结合。
二、绩效工资的总量和构成
根据《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54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对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政策倾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此次太阳集团网址8722的绩效工资总量按3.0倍核定。
绩效工资J由基础性绩效工资G和奖励性绩效工资M两部分构成即J=G+M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按照《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体现平衡发展,保障固定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此次太阳集团网址8722基础性绩效工资确定占比为60%。
具体计算公式为:基础性绩效工资G=[岗位(职级)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标准×12+个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3.0×6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发展。对科研水平高、教学质量优的优秀人才,可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M= 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M1+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M2+奖励性教学科研绩效工资M3 +奖励性其它绩效工资M4+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M5
1.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M1)
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是指履行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指导教学、课外思政教育等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所享有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M1= N•S1•K1•K2
式中,M1: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N:年教学工作量;S1:单位工作量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标准;K1:课时(教学)工作量调节系数;K2:年度考勤系数。
表一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单位工作量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标准S1
单位:元/课时
职 称 |
正 高 |
副 高 |
中 级 |
助理级 |
员级 |
等 级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单位工作量S1 |
80 |
60 |
56 |
50 |
47 |
44 |
40 |
38 |
36 |
32 |
31 |
31 |
注:新参加工作的见习期本科生执行十三级岗位课时绩效工资标准,硕士研究生执行十一级岗位课时绩效工资标准,博士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课时绩效工资标准。聘任到管理岗位上的厅级、处级、科级、科员分别执行正高四级、副高七级、中级十级、助理十二级岗位课时绩效工资标准。
表二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课时(教学)工作量调节系数K1
岗位 |
年额定课时工作总量Y |
课时工作量调节系数K1 |
专技人员类别 |
Y |
N/Y |
1 |
1.05 |
0.8 |
0.6 |
专任教师岗位 |
教学系部主任 |
280 |
N≤Y |
Y<N≤0.8X1 |
|
0.8X1<N≤X1 |
N>X1 |
教学系部副主任 |
280 |
N≤Y |
Y<N≤X1 |
|
X1<N≤1.2X1 |
N>1.2X1 |
普通专任教师 |
280 |
N≤Y |
Y<N≤X1 |
X1<N≤1.8X1 |
1.8X1<N≤2X1 |
N>2X1 |
专职辅导员 |
280 |
N≤Y |
Y<N≤X2 |
X2<N≤1.8X2 |
1.8X2<N≤2X2 |
N>2X2 |
教辅其他专技岗位 |
专职实验人员 |
140 |
N≤Y |
Y<N≤X3 |
X3<N≤1.8X3 |
1.8 X3<N≤2X3 |
N>2X3 |
专职计算机室人员 |
80 |
N≤Y |
Y<N≤X4 |
X4<N≤1.8X4 |
1.8X4<N≤2X4 |
N>2X4 |
其他专技人员 |
90 |
|
N≤Y |
Y<N≤1.8Y |
1.8Y<N≤2Y |
N>2Y |
党务行政管理岗位 |
校级正职专技人员 |
50 |
|
N≤Y |
Y<N≤1.5Y |
1.5Y<N≤2Y |
N>2Y |
校级副职专技人员 |
90 |
|
N≤Y |
Y<N≤1.5Y |
1.5Y<N≤2Y |
N>2Y |
中层正职专技人员 |
120 |
|
N≤Y |
Y<N≤1.5Y |
1.5Y<N≤2Y |
N>2Y |
中层副职专技人员 |
150 |
|
N≤Y |
Y<N≤1.5Y |
1.5Y<N≤2Y |
N>2Y |
注:教学系部指矿业系、地环系、机电系、信息系、土建系、经贸系、管理系、社科系、基础部、体育部。
专职实验人员指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技人员;专职计算机室人员指专职从事计算机室工作的专技人员;其他专技人员指除专任教师、专职实验人员、专职计算机室人员之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X1为各教学系部上年度平均课时(教学)工作量;X2为专职辅导员上年度平均课时(教学)工作量;X3为专职实验人员上年度平均实验课时(教学)工作量;X4为专职计算机室人员上年度平均课时(教学)工作量。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课时(教学)工作量(N)、各教学岗位与其他岗位年平均课时(教学)工作量(X1、X2、X3、X4)由教务处统计后公布。
专职辅导员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中的年教学工作量N,由授课工作量、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工作量、毕业德育答辩工作量组成。其中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工作量按每生每学期0.9个教学工作量计,由学生工作部(处)统计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公布;毕业德育答辩工作量按照《德育“2+X”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具体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思政部制定计算工作量细则。
实验室辅助教学人员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中的年教学工作量N,按照主讲教师课时工作量10%折合相应助课工作量。
专任教师兼任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年教学工作量N,由教务处按年平均40个学时测算,具体核定后予以公布。专任教师兼任图书管理(半日制)、系教学秘书工作的工作量,由教务处按每学期80课时统计后公布。
表三 教职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年度考勤系数K2
年 度 考 勤 内 容 |
年 度 考 勤 系 数K2 |
1 |
0.95 |
0.9 |
0.8 |
年终会议决定 |
无故不上班年累计天数 |
≤1 |
≤2 |
≤3 |
≤5 |
>5 |
病假年累计天数 |
≤10 |
≤20 |
≤30 |
≤60 |
>60 |
事假年累计天数 |
≤5 |
≤10 |
≤15 |
≤30 |
>30 |
2.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M2)
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是指实行坐班制度的各级各类专兼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所享有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M2= 10·S2·K2
式中,M2: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S2: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标准; K2:年度考勤系数。
(1)管理人员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标准S2
表四 党政管理人员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标准S2
单位:元/月(按十个月计发)
岗 位 |
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主任 科员 |
副科 |
副主任科员 |
科员 |
办事员 |
级 别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七级 |
八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党务行政管理岗位 |
5000 |
4000 |
2900 |
2600 |
2200 |
2100 |
2000 |
1800 |
1600 |
1600 |
注:新参加工作的见习期本科生执行十级岗位标准,硕士研究生执行九级岗位标准,博士研究生执行八级(副主任科员)岗位标准。
(2)教辅及其他专技人员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标准S2
表五 教辅及其他专技人员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标准S2
单位:元/月(按十个月计发)
职 称 |
正 高 |
副 高 |
中 级 |
初 级 |
员级 |
等 级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专职实验人员 |
|
|
1900 |
1850 |
1800 |
1600 |
1550 |
1500 |
1200 |
1150 |
1150 |
专职计算机室 人员 |
|
|
2200 |
2100 |
2000 |
1900 |
1800 |
1700 |
1400 |
1300 |
1300 |
其他专业对口 岗位专技人员 |
3000 |
2900 |
2700 |
2600 |
2500 |
2300 |
2200 |
2100 |
1700 |
1600 |
1600 |
其他专业非对口 岗位专技人员 |
2700 |
2600 |
2500 |
2400 |
2300 |
2100 |
2000 |
1900 |
1600 |
1500 |
1500 |
注:教辅及其他专技人员必须完成本岗位要求的非教学工作任务方可享受上述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其他专业非对口岗位专技人员如能完成相对应的专技人员额定工作量的30%,可视为其他专业对口岗位专技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见习期本科生执行十三级岗位标准,硕士研究生执行十一级岗位标准,博士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标准。
(3)工勤技能人员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标准S2
表六 工勤技能人员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标准S2
单位:元/月(按十个月计发)
岗 位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普通工 |
级 别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工勤技能人员 |
2100 |
1800 |
1600 |
1500 |
1500 |
3.奖励性教学、科研绩效工资(M3)
奖励性教学、科研绩效工资是指教师参加教学竞赛、指导学生竞赛活动获奖,发表教科研论文、出版论著教材,申报教科研课题立项验收和获奖,发明创造或申请专利,教科研方面获得的荣誉及称号等所享有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太阳集团tcy8722奖励性教学科研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2017〕3号)执行。具体项目由科技产业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统计汇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指导委员会认定标准并公示无误后报人事处予以核发。
4.奖励性其它绩效工资(M4)
奖励性其它绩效工资是指各级各类人员在完成其主岗工作职责的同时兼职履行完成教研、实验、学生管理等工作职责,或符合紧缺专业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完成兼职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所享有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其它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M4= 10·S4·K2
式中,M4:奖励性其它绩效工资;S4:奖励性其它绩效工资标准; K2:年度考勤系数。
表七 奖励性其它绩效工资标准S4
系列 |
专任教师 |
专职辅导员 |
专任教师 |
专职辅导员 |
分团委书记 |
其他人员 |
教职工 |
分团委书记 |
博士研究生 |
“双一流”硕士研究生 |
兼任管理职务 |
教学系部主任 |
教学 系部 副主 任 |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 |
系教科办、综合办主任 |
系分团委书记 |
系综合办主任 |
系分团委书记 |
不超三个班班主任 |
不超六个班班主任 |
不超六个班班主任 |
不超三个班班主任 |
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 |
党总支副书记 |
党总支委员、支部委员 |
分工会主席 |
不超十个班的思政辅导 |
标准 |
每 月 |
每 月 |
每 月 |
每 月 |
每 月 |
每 月 |
每 月 |
每月每班 |
每月每班 |
每月每班 |
每月每班 |
每 月 |
每 月 |
每 月 |
每月 |
每学期每生 |
每 月 |
每月 |
1600 |
1100 |
500 |
500 |
500 |
300 |
300 |
120 |
40 |
40 |
80 |
200 |
100 |
60 |
60 |
2 |
800 |
400 |
单位:元(按十个月计发)
注:学校招聘的博士研究生、“双一流”硕士研究生,可按上述标准连续执行8年。博士研究生8年内正常晋升正高后可再执行2年;“双一流”硕士研究生8年内正常晋升副高后可再执行2年。
同系列岗位身兼数职者,取兼职额最高的一项发放;兼职不同系列岗位者,按不同系列岗位兼职分别发放。
5.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M5)
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是指未能列入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但根据相关文件和工作实际又必须体现物质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太阳集团tcy8722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校人〔2017〕4号)执行。
三、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
(一)绩效工资发放范围
绩效工资按照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发放,以年度考核为发放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人员,发放全额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人员发放绩效工资的5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和未参加考核人员(见习期、试用期除外)不发放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发放时间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12个月发放,即每年1月至12月平均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10个月发放(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除外),即每年3月至7月和9月至次年1月平均按月发放。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教职工本人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
2.病假满10个工作日、事假满5个工作日,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假满20个工作日、事假满10个工作日,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病假满30个工作日、事假满1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1个工作日,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2个工作日,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旷工3个工作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6个月。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其规定休假期间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4.因公负伤(由劳动部门作工伤认定)治疗期间,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治疗期满后,应做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如需继续休养的,休养6个月内按80%计发;休养6个月以上1年以内,按60%计发;休养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30%计发;休养2年以上的,停发绩效工资。其中专任教师工伤休养期间按照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专业对口岗位专技人员”奖励性职务绩效工资同层次标准按比例计发。经医疗机构诊断可以恢复工作,学校安排了岗位,拒不上岗者,停发绩效工资。
5.新进校人员要求至少坐班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党政、教辅及其他专技人员对应的职务标准发放。符合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的,按照学校引进人才有关规定执行。
6.硕士研究生毕业进校工作满4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进校工作满7年及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进校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中专(高中)毕业进校工作满15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如为后取学历在相应的学历层次上再加3年),如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仍低于副主任科员标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暂时按照副主任科员对应标准执行。
7.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在职脱产进修学历学位人员,在规定学制和期限内,经进修学校和本人原所在部门双重考核合格后,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学位培训进修、短期企业锻炼、定期扶贫挂职等,在培训进修、企业锻炼、扶贫挂职期间,经培训进修学校、锻炼企业、扶贫挂职单位和本人原所在部门双重考核合格后,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党政、教辅及其他专技人员对应的职务标准发放。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境)的访学人员,自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待其在规定期限内回校后给予补发。因私出国(境)参照事假发放绩效工资。
8.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考评,具备胜任教学工作能力和水平且聘任为兼课教师的,可比照教师岗位同层次最低级单位工作量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标准计发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
9.未转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教师岗位的人员,暂时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最低等级标准计发奖励性课时绩效工资。
10.专技人员取得与现从事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因职数限制未聘用的,可按照任职资格相对应的最低等级标准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1.党政管理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教辅及其他专技岗位兼任部门或内设科室管理职务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可在《表四》或《表五》对应标准中按就高原则执行。
12.继续教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教辅部门标准执行。
13.退休人员按照退休前的职务,比照在职同职务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教师系列退休人员参照表五其他专业对口岗位专技人员标准)于每年12月发放一个月的退休生活补贴;退休人员于退休次月一次性发放退休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4.离岗、待岗、解聘、辞聘、拒聘以及其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15.人事代理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在编人员发放。
16.其他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附则
本实施方案经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学校原有关实施办法(方案)不再执行,本方案具体条款及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