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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太阳集团tcy8722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学校的(新建及改扩建)建筑及安装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绿化工程以及维修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


督。

(二)在符合学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三)实行限额设计硬约束制度,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四)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勘测、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含招投标)、施工阶段(含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工作三大部分。根据主体明确、职责具体、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的原则,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 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结算完成之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监督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移交保修、结算管理等。

  第七条 学校分管校园规划建设处的领导为项目主管领导,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权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领导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召集并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审核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六)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七)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八)向学校报告项目重大事项。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及办学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负责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编制及报批。

(三)筹备组织项目前期有关业务会议,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四)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招投标有关事宜管理。

(二)负责办理工程招标采购备案及招标采购委托事宜。

(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资产接收转化工作。

第十条 校园规划建设处对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及监督,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参与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编制,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或协助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参与学校相关工程的招标工作。

(四)监督承接工程业务的承包商是否具备国家、行业认定的从业资质。

(五)审核并签订工程有关业务的发包合同。

(六)负责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参与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业务联系单。

(八)负责工程进度批复、编制付款计划、工程统计、保管工程建设档案。

(九)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结算初审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进行执纪监督。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的需要或本部门工作的需要,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立项申请一般应于上年六月前提出,学校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需要到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不需要到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填写《学校立项申请表》后,报校园规划建设处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领导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在学校公示。

  第十九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没有施工图纸和预算编制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适用于《招投标法》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法》执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按《招投标法》执行,在实施招标投标前,须在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零星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主办部门制定相应采购办法,以“事前论证、集体决策、体现竞争”的原则,按照竞价的方式,自行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项目主办部门将本应纳入公开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进行发包。 

第二十三条 以竞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制定及标底的编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接学校项目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学校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企业及法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三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近三年内承接过学校工程但拖延工期严重的。

  (六)近三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服从相关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学校及有关部门认为不适合承接项目业务的。

(八)将项目有关业务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并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其办理报名、出席开标会议和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必须是同一个自然人。否则,可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校园规划建设处是项目业务合同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项目各类业务合同的审核、签订和分送工作,同时报学校档案室存档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合同起草填制后需由学校专聘律师审核确认签字,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校园规划建设处送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和盖章。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监理公司、校园规划建设处应各司其职,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报校园规划建设处备案,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须随时调整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依照现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原材料的检验检测业务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材料研究所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由施工单位出具经监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开工报告,明确开竣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

第八章 造价和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 校园规划建设处是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本办法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三十八条 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审核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采取两审制:校园规划建设处预算科初审;审计处复审。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按如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除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外,项目不得以“按实结算”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需迁移的道路管线和建筑物进行详细的拆迁设计,编制预算时,应据此测算所需的迁移恢复费用。

  (三)编制预算时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取预留金。

  (四)对事先难于准确计算的工程软基处理费用,应在预算书和发包合同中预先说明,施工时再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工程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

  (五)以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状况为依据,零星土石方、现场残留建筑物清理、青苗清理及场地平整等费用应纳入施工预算,在发包时一并包干,不另行签证。

  (六)对于少数未列入山西省或阳泉市建材价格信息的建材或设备,可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根据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报价情况研究确定进货价后,再按规范计算发包价。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原则上按编制本项目预算时的综合单价计取,并按发包时主合同的下浮比例同等下浮。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签证按下述办法进行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总监审核后报校园规划建设处审批后,方可出具正式变更通知单进行实施。

  (二)业务联系单须由相关单位会签后,由校园规划建设处按相关程序报批。

  (三)施工单位按业务联系单完成相关内容施工后,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填报现场签证单,并于一个月内报校园规划建设处办理签证确认手续;监理单位、校园规划建设处根据掌握的情况在现场签证单上加具意见后,作为结算时增加造价的合法依据。

  第四十二条 拟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且具备独立发包条件的,应另行招标发包。

  第四十三条 工程结算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

   1.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

   2.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3.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符合结算条件的项目,校园规划建设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送交学校审计处。  

第九章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校园规划建设处依据合同约定编制各项目的月付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报送财务处,下月支付。

  (二)财务处审核后,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支付。

  (三)财务处与校园规划建设处每季度就项目的拨款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第四十五条 工程验收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检合格。

   2.竣工图纸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

  (二)验收组织办法:

   1.工程验收由校园规划建设处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市质监站、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参验,其中校园规划建设处为主验部门。

   2.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外观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3.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移交。

  第四十七条 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校园规划建设处,由校园规划建设处督促施工方进行维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所有项目应在纪检监查室备案,学校纪检监察室每年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校园规划建设处每年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的数量、名称、发包方式、承包商名称、发包合同价、实际结算价、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并向学校及纪检监察室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发包的在建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其中可以适用新办法的部分,由分管建设的领导视情况确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园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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