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优质、高效、有序地完成审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学校审计处、全体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审计处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督导,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将审计督导贯穿于整个过程和各个阶段。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四条 审计项目按下列依据确定。
(一)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
(三)学校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
(四)学校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五)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处安排两名及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组长,具体实施项目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外部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第六条 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查阅被审单位提供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2.年度会计报表(包括附注及相关附表);
3.合同、协议;
4.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手册、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5.重要会议记录、批件;
6.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落实情况;
7.其他相关材料。
(二)查阅审计处上年度审计档案。
第七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一)项目审计方案的基本内容:
1.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名称;
2.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
3.审计程序和方法;
4.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5.审计起止日期;
6.其他有关内容。
(二)项目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负责编写,经审计组充分讨论,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报校长批准。
(三)对内容复杂、实施时间较长的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应按内容分工,各自拟定分项目作业计划,审计组长审批后实施。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字号;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六)审计处公章和签发日期。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九条 根据审计方案,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健全情况和有效性的符合性测试。
(一)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性测试的步骤和方法
1.调查了解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关环境
(1)被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资产和资金状况等;
(2)被审单位内部制度建设、职责分工、工作完成等情况,收集和查阅有关规章制度;
(3)被审单位财务状况;
(4)利用审计处已有档案。
2.健全情况测试
(1)采用调查表法、记述法或流程图法把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记录;
(2)根据记录,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完整性、严密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初步评价。
(3)根据初步评价结果,确定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状况,从而确定下一步有效性测试的内容和范围。如果存在重大缺陷,则取消下一步有效性测试,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如果基本健全进入下一步有效性测试。
3.有效性测试
(1)采用的方法:观察法、穿行试验法、审阅法
(2)对有效性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价
4.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高、中、低信赖程度(低、中等、高控制风险)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实质性测试的重点和采取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十条 对确定的审查重点和范围实施实质性审查,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证据的收集。
(一)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6. 其他证据。
(二)审计证据须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
1.检查和询问;
2.复算;
3.审阅和核对;
4.观察;
5.实地盘查;
6.函证;
7.分析性复核。
(四)审计证据收集的要求
1. 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须在场
2.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证据提供者需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在不影响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3.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应作进一步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重新取证。
4. 审计中如有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引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5. 收集的审计证据须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6.审计调查结束后,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全过程,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3.审计方案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4.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5.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日期;
6.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7.索引号及页次;
8.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二)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1.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2.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3.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4.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1.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由审计组长或者审计组长指定的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担,同一底稿不得由编制人员复核;
2. 审计组长要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3.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可以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新编制工作底稿,并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
1. 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实施情况,包括反映支撑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所有重要事项;
2. 审计人员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3. 审计工作底稿要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要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要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查的,要有书面通知,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三条 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敏感问题,审计组要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审计处负责人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所汇报的问题及时做出指导。
第四章 审计终结阶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审计实施完成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2.主送单位;
3.审计报告的内容(即正文);
4.报告附件;
5.审计组长签字;
6.报告日期。
(二)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及等内容;
2.审计依据,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3.审计发现,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4.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5.审计决定,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6.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审计报告的附件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四)审计报告的提交及要求
1.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
2.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后,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征求意见;
3.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要对异议内容进一步核实、研究;根据核实和研究结果,确定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5.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如需延期,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6. 审计组长负责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五)审计报告的复核,审定,送达
1.审计处负责人主持对审计报告的复核、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主持召开业务会议审定。
具体复核、审定下列事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4)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可行。
(5)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2.审计处将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送校长批示。
3.送达被审计对象、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要求被审单位和个人提交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处要进行该项目的后续审计,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建立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或指定的审计人员为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
(一)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1. 立项类文件材料:立项决定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委托审计通知书等。
2. 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3.结论类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以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4.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
1.立卷人在各个阶段要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确保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2.立卷人在审计终结后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归类整理,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3. 审计小组立卷完毕后,统一送审计处归档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校档案室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借阅,限定于审计处内部;其他单位(部门)查阅要出具书面审请,经校长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对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审计时,适用本规程。其他专项审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