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一等)、3300元(二等)和2300元(三等)三个档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同类学生前10%;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优秀。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本班学生前20%,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阳集团tcy8722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并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批准的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综合平衡协调,结合各系学生数量分配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名额对地矿类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学院地矿类专业指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中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部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综合平衡协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评选通知。各系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其它相关材料。
3.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根据名额分配和申请条件组织初审,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初审结果后,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生工作部报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各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学生工作部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奖励、资助对象。
6.学生工作部将太阳集团网址872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金由学院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评审结果,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足额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 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 条如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情况及退学的学生,停止发放并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对因拨款方式和计算口径导致的资金尾数以及停发、收回的奖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纳入下一学年度国家奖助学金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 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 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太阳集团tcy872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太阳集团tcy8722地矿类及优势特色专业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