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强化责任担当,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大局服务。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信访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归口受理。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接收和受理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接收信访举报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信访举报:
(一)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校园内设置的信访举报箱投递信件反映的;
(三)到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当面反映的;
(四)通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单位、部门转送的属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专员办公室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不予受理属于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单位或部门处理;通过来访反映的,应当告知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第七条 接收来信
(一)收信。专门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即专责纪检监察员,下同)在收到来信后,要当日拆封,开拆时要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得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阅信。由专责纪检监察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受理的原则对信访举报件进行分类、筛选。对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及时转有关机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径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反映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三)登记。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专责纪检监察员要将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等逐项、逐件进行登记,建立台账,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四)处理。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置意见,由专责纪检监察员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阅办单》,报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及其他重要问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学校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类信访件,呈送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示。
(五)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信访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接待来访
(一)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专责纪检监察员应当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应当告知来访者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二)接谈。一般应保证两人以上负责接谈工作。在接谈时,应首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接谈人员应当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1.对于举报、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检举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举报人、控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解检举人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举报、控告的情况以及检举人对原处理结果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2.对于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单位(部门)、职务、所受处分的时间、错误性质等情况。了解申诉人是否曾向其他机关或部门提出过申诉以及此次申诉的理由和诉求。
3.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或书写能力,接谈人可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在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捺指印,作为查办材料。对于有书写能力,且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三)维护来访秩序。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对无理取闹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交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接谈人应当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
第三章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
第九条 谈话函询
(一)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专责纪检监察员应当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报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谈话对象为校内中层干部,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当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谈话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被谈话人所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要形成记录,谈话后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三)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专责纪检监察员应当填写《函询通知书》,以纪检监察机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本人签字后,由其所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四)被函询人为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构。
(五)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一个月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在批准了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函询结果向被谈话函询人发函反馈;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4.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六)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初步核实
(一)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成立核查组,并制定工作方案。对被核查人为校内中层干部,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当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等。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其它相关措施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
(三)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四)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谈话提醒、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信访举报材料的转立案和归档
第十一条 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予立案。专责纪检监察员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意见、所反映问题的证据和调查材料等,呈报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审查。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一)检举、控告信访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信访举报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
2.上级部门的批转函;
3.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4.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5.被检举、控告人的说明和被处分(处理)人的检查材料;
6.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
7.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处理)决定的意见;
8.与信访举报件有关的批示、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信访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申诉人信访件原件和所有附件;
2.原处分(处理)决定、复查复议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的意见;
4.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将相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办理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十五条 办理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工作回避制度,本人是被举报人或是被举报人近亲属的以及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被举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回避等工作纪律以及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转自太阳集团tcy8722纪检监察机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