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 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行〔2015〕197 号)、山西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 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 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管理实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 1),作为报销附件,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批,差旅费审批单及报销单要写明具体出差事项。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支出范围及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516 号)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因公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注: 1、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相当职务人员是指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需经校长、分管校领导的同意, 报销时需附租车合同。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批。
未经相关领导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或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经批准赴外地脱产参加各种培训、会议、进修、业务学习(不含提高学历的学习),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见附件 2)。如财政厅调整住宿费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
第十六条 因公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报销需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以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凭发票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执行(见附件 3)。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 8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赴外地参加培训、会议的人员,培训、会议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会议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补助 160 元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从所在部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其他部门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超标准限额的,凭发票按标准限额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补助。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校内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差旅费开支范围和规定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在出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一个月须附情况说明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同意,票据报销不得跨年。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太阳集团tcy8722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 1)、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住宿费结账明细单、POS 小票等凭证,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进修、调研的,报销时需附经领导签字的会议通知或培训、进修通知(文件)、调研报告等。
住宿费、机票、车票等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项目)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并对本部门(项目)差旅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和本办法审核、办理差旅费报销,规范差旅费支出管理;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到县(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县(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均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来校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时须附学校(单位)、部门盖章的邀请函。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包括由什么单位接待或报销等,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不单独报销外地住宿费;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材料,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或财务证明、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为防止住宿费转嫁,限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对工作人员出差需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六条 遵守财经纪律,执行汇签流程。审批要根据财务流程,业务的经办人先签字,并注明“本人对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以强化个人对其所办事项的责任;其次,部门领导要签字,承担业务真实性的责任;须分管业务校领导及校长审核的,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和校长要签字,明确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对票据的真实性、标准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稽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转自太阳集团tcy8722纪检监察机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