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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学校】太阳集团tcy8722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3-05-30 09:13:21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太阳集团网址8722的政府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晋财购〔2022〕3号)和《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太阳集团网址8722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使用财政性资金且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采购指学院各部门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应贯彻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关于科研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体现科研经费与学院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

第六条 各申购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科学、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以便提高采购效率、形成规模效应。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学院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当事人职责

第八条 学院政府采购建立院系(部)二级管理体系。学院作为政府采购执行的主体,实行院长负责制,履行主体职责。

各采购申报部门或采购项目负责人为学院政府采购项目主要责任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履行主要职责。

(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组及职责

学院政府采购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及学院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院政府采购活动。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全面负责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决策和管理学院政府采购预算编列,审查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决定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建立预算编制、购置论证、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成立以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国有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及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学院政府采购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学院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负责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院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学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学院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接收整理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确定、对进口产品或单一来源产品进行相关公示、申报(备案)采购计划;代理机构选择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各采购申报部门或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发布招标采购信息、评审机构产生、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采购结果确认、发布结果公告等;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示;办理货物外贸进出口免税手续;招标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政府采购廉政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牵头做好学院政府采购的决策、执行、管理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采购申报部门或采购项目负责人为学院政府采购项目主要责任人。

具体职责为:

(一)各采购申报部门或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计划的制订、确保有进行采购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确保具备良好的设备安装运行环境、组织进口货物与大型货物采购前的论证、采购需求的拟定与技术释疑、参与采购评审(或推荐评审代表)、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组织或积极配合中标货物的验收和付款工作。

各采购申报部门或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二)太阳集团网址8722评审代表一般由采购申报部门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担任或推荐,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与财政厅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采购的范围、限额标准

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需上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经备案通过后,按《山西省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山西省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以下情形执行。

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各采购申报部门确定采购需求,以“事前论证、集体决策、体现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活动。

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且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且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二条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学院工程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招投标任务,并在工程招标前按要求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备案。

第四章 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内部审批

第十三条 各采购申报部门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需求制订采购计划时,须通过OA系统填报《太阳集团tcy8722采购计划审批表》,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简要说明、采购项目清单明细、商务技术要求、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经过相关领导审核通过后,将《太阳集团tcy8722采购计划审批表》打印并加盖部门章,与列有本项目的预算明细页复印件一同送交到国有资产管理部,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购置进口货物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同意,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与院长办公会纪要一同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所有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各采购申报部门须组织三人以上单数的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所有预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须将论证意见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论证小组成员意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第五章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法定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一)公开招标方式。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具备投标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应标。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方式。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含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以及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指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方式。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学院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确定采购需求、申报采购计划、确定组织方式和采购方式、选择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审核(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结果公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付款等。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山西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学院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签订。

第七章 验 收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保证采购质量,对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程、图书和服务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制定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有权对招标文件、评标原则、中标结果、合同内容和履行、验收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九章 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申报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性质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性质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采购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标无效的,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性质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学院的招标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申报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院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约的,其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性质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学院的招标采购活动。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交货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在质保期间,未按约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学院评审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严禁其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评审代表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部门、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变化,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相关内容。

(转自太阳集团tcy8722纪检监察机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