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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太阳集团tcy8722章程 |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时间:2023-11-23 18:11:18  作者:

第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管理学院;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举办者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系部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规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学历证书和学业证书;

(三)根据学院情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校际、校企、校地交流与合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招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管理和奖惩;

(六)根据事业发展和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选拔任用干部,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与津贴;

(七)根据学院管理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和各项收入,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对学院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采取措施不断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培训提供保障;

(五)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