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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太阳集团tcy8722章程 | 第三章 治理体系

时间:2023-11-24 18:00:34  作者:

第一节 学院党组织

第十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院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院纪委的领导。

第十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九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设立驻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合称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主要任务是:对学院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干部管理权限在学院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二节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

二十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二十二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系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二十三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系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二十四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实验室(中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要充分论证,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

二十五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师资队伍、课程建设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以及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学院按规定设立系部党的基层组织,系部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支持系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十七学院系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十八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二十九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根据系部工作分工不同,分别由系部党组织负责人或系部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节 学术组织

学术委员会

三十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其规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

三十一学院作出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三十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时,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学术骨干等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学历青年教师,或特别优秀的博士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7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十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十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三十七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必须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十八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对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督导。

三十九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论证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二)指导修订、研究论证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推进学院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教学质量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供指导性意见;

(六)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对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评选和推荐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八)审议学院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九)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四十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其中包括行政职能部门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并吸收一定数量的企业专家。

四十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委员由主任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党委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

四十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

四十三教学指导委员会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须经到会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审议事项时,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教学督导委员会

四十四学院设置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育教学工作统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四十五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督教、督学、督管三并重原则,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督查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督查实验、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督查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和答辩等工作,进行效果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三)督查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根据听课情况向教师反馈信息、分析其课堂教学的优势和不足,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工作;

(五)参与学院教学评估和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学考核工作。

四十六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委员一般为学院在职专任教师和退休教师,可适当聘请外校退休的高级职称教师。系部设立教学督导组,由组长和督导员组成。

四十七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委员候选人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党委会审定后聘任。委员可连聘连任,但不超过三届。

四十八教学督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汇报总结会,以书面形式及时汇总,向学院领导、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十九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位的审核、评定、授予和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五十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审定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学位授予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负责与学位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十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19人的单数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一般由学院副院长担任,成员一般由院领导、教务、科研、系部负责人及骨干教师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主任由学科带头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组成。

五十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十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会议召开前,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资料送达各委员。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对于重大事项,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生学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职称评定委员会

五十四学院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任职资格评审,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五十五职称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二)制定学院职称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评审纪律;

(三)组织实施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四)组织实施其他系列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五)负责解释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指导与监督学科(专业)评议组、系部职称评定分委员会和部门评审小组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六)受理职称评审工作相关申述问题。

五十六学院职称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数应当为单数,聘期三年。成员由学院具有高级职称且任职满3年的人员担任(委员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各基层教学单位分别成立职称评定分委员会。

五十七职称评定委员会结合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意见,对参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同时,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对职称评审的全程监管。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教材工作领导机构

五十八学院党委对学院教材工作负总责。学院教材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成立教材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设置副主任、成员若干。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五十九学院教材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审查教材编写人员、教材内容,特别是重点哲学社会科学类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

(三)指导、监督各系做好教材工作,协调解决教材工作重大问题。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

(四)组织、协调、管理、服务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等工作;

(五)组织教材评价、优秀教材评选等工作。

(六)坚持教材“凡编必审、凡选必审”原则,对各系(部)提交的选用教材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六十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六十一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六十二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和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十三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六十四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15-20%,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有学院各方面人员代表,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院实际,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教代会代表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六十五学院依法组建工会,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由学院工会承办,重大问题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六十六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院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学生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会的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

六十七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十八学生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六十九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

七十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七节 群团组织

七十一加强党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组织的领导。

七十二监督、指导各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节 民主党派

七十三学院成立统战工作领导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设立副组长、成员若干。学院统战工作领导组职责: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主题,研究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统战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全校统战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对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十四加强党对学院统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大统战格局。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