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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校教〔2021〕45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监考人员责任意识、端正学生考试态度,创建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太阳集团网址8722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阳集团网址872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生的课程考试管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下,负责学生考试的协调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依照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考试工作。主要包括:建立试题库、组织命题、试题审批、监考人员选派、阅卷评分、试卷归档、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应及时选派监考人员,对监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学生的考前动员、考风考纪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生处、团委配合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宣传考试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考场设施满足考试要求。

第八条 实行院、系两级巡考制度。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等组成院级巡视组,负责对全校考场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由各系部党政领导、教学秘书等组成系级巡视组,负责对本系考场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各类考试的全程督察和意见反馈。

第九条 每学期课程结束性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期中考试周和期末考试周进行。期中考试周一般为春季学期的第10周,秋季学期的第13周。校管课的结课考试统一安排,由教务处制定课程考试安排表、统一选派监考教师、统一安排课程考试时间和地点并上网公布。

第十条 除校管课外的课程结课考试,各系部根据结课单填写课程考试计划表,至少提前2周提交教务处,承担课程的教学系部选派监考教师并具体组织考试,各系部负责的结课考试应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第十 监考人员必须是太阳集团网址8722在职教师或相关教辅人员,其他与教学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第十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并履行监考规定。熟悉考场规则,积极配合巡视人员的工作,严格管理并能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 监考教师排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或由他人代替时,校管课监考教师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替换;系管课监考教师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批准方可替换。

第三章  试卷管理

第十 试卷印刷过程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泄密或丢失。

第十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答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相关系部和教务处,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 试卷采用统一样式印刷,注明考核课程名称、学年学期、考试时间等信息,并注明闭(开)卷及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品等信息。

第十 试卷评阅成绩提交后,应将课程试卷(含补考试卷、重修试卷)、教学记录表、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建立课程档案,交由开课系部统一集中存档管理,课程档案材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同。

第十 课程实验报告和平时考核材料,课程论文及评分标准,实践教学环节的相关考核材料(如实习报告、课程设计图纸、平时考核材料等)均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整地归档保存,保存期限同试卷。

第十 教务处、各系部应组织各级教学督导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课程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进行专项抽查,以了解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和考核情况。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特殊考试按具体规定执行),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进行考试。考试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查对。若考试证件遗失,须由系部开具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 学生参加考试,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因特殊原因迟到者,应向监考人员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严禁交卷离场。(特殊要求的考试按考场指令执行)

第二十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闭卷考试时,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纸张(包括空白草稿纸)和通讯工具、电子词典、具有存储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用品;开卷考试时,考生只能携带任课教师规定内的相关资料。如已携带,必须主动交给监考人员或放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第二十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清理书桌并检查桌面上是否有文字、公式和图表等信息,如有上述情况,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二十 学生答卷用笔的种类或颜色无特殊要求的用蓝、黑色钢笔或中性笔。答卷前须先在规定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考)号等内容,无以上内容的试卷按无效试卷处理。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二十 学生不得就考题内容向监考人员提问,但对不涉及考题内容的其他问题,如试卷印刷模糊、缺页等,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之间不得借用任何文具及其他用品。

第二十 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有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准随意走动、旁窥和交头接耳。

二十八 学生在考试期间不能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如因身体原因确需离开考场,应报告监考人员,交卷后方可离开。

二十九 考试中不准有使用通讯设备、电子工具、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替考、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答卷、藏匿试卷、故意损坏试卷等试图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成绩或协助他人取得成绩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提前交卷时,需将试卷和草稿纸字面向下放在座位上并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清点无误并同意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监考人员收卷并核对试卷份数无误后方准学生离开。试题、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题答案不准带出考场。严禁他人代交试卷。

第三十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三十 违纪、作弊考生或其委托他人不得围堵、访求监考人员讲情或要求从轻处理,否则以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对于违反考试规则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 流动监考人员职责

1.流动监考人员应遵守考试时间,至少提前三十分钟到考务室签到。

2.流动监考人员须佩戴流动监考证按时到达指定位置。

3.在考试过程中,考场需要帮助时,要及时联系考务室或考试服务室,协助解决。

第三十 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应遵守考试时间,至少提前三十分钟领取试卷,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分发及其他准备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进入考场。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将纪检监督电话及监考人员姓名写在黑板上,接受学生监督。

3.监考人员应根据考场大小调配好考生座位,保持合适间距,并要求考生按学号顺序就座。(特殊要求的考试按考场指令执行)

4.考生就坐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与本人一致;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就坐,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5.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必须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督促考生清理书桌并检查桌面。

6.试卷分发前,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携带物品。闭卷考试时,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纸张(包括空白草稿纸)和通讯工具、电子词典、具有存储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用品;开卷考试时,考生只能携带任课教师规定内的相关资料,已经带入考场的一律放在指定位置。

7.试卷分发后,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检查试卷页数、印刷质量及装订是否完好。

8.开考三十分钟后,允许考生退场,禁止迟到考生入场,监考人员开始统计缺考人数。(国家级考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坐下不动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务。(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题、做题、玩手机等)

10.监考人员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考生有关试卷印刷问题的询问,应当众答复,及时更换试卷;试题有误时应及时联系流动监考。

11.考生有借用考试用品需求时,监考人员应对其所借物品仔细检查。

12.监考人员应如实、完整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考场中存在重修考生情况的,要在实考人数中另外注明。

13.监考人员对考生的任何违纪、作弊倾向和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记录内容,将考生违纪、作弊资料及工具予以暂扣,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如有考生拒不退场,应通知流动监考,由其通知考务室,联系保卫处、学生处协助处理。

14.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剩余时间,督促考生再次检查考生信息等是否填涂完整。

15.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试卷及草稿纸全部收回,检查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场;监考人员应对包括试卷在内的所有考试材料认真清点,完整地交回考务室。

16.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监考守则,严格要求,坚持原则,如有失职或舞弊行为,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