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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校系两级听课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15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信息反馈体系,了解教学工作的真实状态,以便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校级领导干部和教师深入课堂听课,完善校系两级听课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听课组织

1.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学生处参加的校级听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听课情况督查和听课结果的处理工作。听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主任、书记为组长,系部副主任、副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等组成的系级听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听课情况督查和听课结果的处理工作。

二、听课人员及要求

3.校级领导及校级听课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听课,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每次听课人数不少于2人。

4.系部领导及系级听课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每次听课人数不少于2人。

5.系部教师间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6.辅导员、班主任跟班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三、听课方式与要求

7.听课可由个人随机安排,也可由听课工作领导小组有针对性的组织进行。听课人员按学校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本》的要求逐项填写,听课结束后必须有评议和结论,必须有意见反馈。

四、听课管理

8.每学期结束前,教务处和各系部必须收回听课记录,归入教学管理档案。系部《听课记录本》由教研室集中妥为保管;校级领导《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集中保管。

9.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学校教学督导组对校级领导的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各系部教师听课情况由本系部听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教学督导组和学校“听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查。

五、听课结果及处理

10.实施校系两级听课制度是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听课应本着“加强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原则进行。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应就课堂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

11.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听课完成情况将与年终教学考核挂钩,经学校“听课工作领导小组”核实,未完成规定听课学时者,当年教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级。

12.教务处将及时对听课过程中反映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