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学业导师管理办法
校教〔2022〕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对学生学业的指导作用,帮助学生转变学习观念,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养成优良学习习惯,引导学生开展高阶性学习,掌握科学学习方法,进一步提升学习有效性,全面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学院决定深入实施学业导师制。为了确保学业导师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二条 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条 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需求,能够准确把握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充分了解相关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及课程设置等。
第四条 一般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在编教师,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专业指导能力。
第五条 热爱教育事业,教风端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投入足够精力和时间对学生进行指导,真正关心学生的学习与发展。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增强专业自信心,培养专业学习兴趣。
第七条 指导学生制定和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考研、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指导和督促学生实施学业规划,落实学习计划。
第八条 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指导学生见习、实习。
第九条 指导学生开展科研。指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课题研究。
第十条 指导学习困难学生。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其不断改进;做好受到学业警告学生的转化工作,帮助其制定课程重修计划,提供必要的学业帮扶。
第十一条 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二条 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积极与辅导员沟通交流,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四章 遴选与聘用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成立学业导师工作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和辅导员组成。主要负责本系学业导师的选拔聘任、组织实施、考核管理、工作分配等。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的遴选采取教师自荐或教学单位指定的方式进行,聘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4教学周前完成,同时将学业导师名单报送至教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业导师可以从本系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其他教学系、科研机构、机关等相关人员中选聘。跨单位选聘者,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各系根据本单位的生师比合理确定每位教师每学年、每届应指导的学生人数,确保每位教师完成每学年、每届学生的指导任务,以自然班级为单位选聘学业导师,每个自然班级至少配备1名学业导师。原则上,1名学业导师指导不超过2个班级。
第十七条 学业导师负责学生大学期间的全程学习指导,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系部审定,并将调整后的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第五章 工作实施
第十八条 言传身教,重在引导。学业导师应成为值得学生信赖的朋友,并以个人的治学态度和人格魅力成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成长的引路人。
第十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开展师生交流。学业导师需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见面,了解并记录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并通过各种媒介保持沟通。平均每月与被指导学生至少个别交流或集体指导1次,每学年个别交流或集体指导不少于8次。
第二十条 导师每学期开学报到时须与学生见面,制定新学期学习计划;每学期末须向本单位提交学生指导记录,并就学生的学习进展、能力培养以及思想生活等方面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根据学业导师的岗位职责要求自行制定评估标准,内容包括学生全过程联系时间记录、指导内容记录、学生评价等。学业导师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学业导师工作量和工作完成情况给出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及本单位学业导师工作总结报送至教务部。
第二十二条 学业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6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60分(含)—80分为考核合格,80分(含)以上为考核良好,考核优秀的必须在90分(含)以上且人数不得超过教学系导师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学业导师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1.教师在职称晋升、定级以及年度评优评价中,学业导师工作列入重要的教学考量依据。
2.学业导师指导的学生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或获得奖学金等,作为年度评优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3.学院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学业导师考核结果以及相关工作材料定期开展优秀学业导师专项奖评选工作,进行评定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学业导师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并完善奖惩机制,组织学业导师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交流工作经验,研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