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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校教〔2021〕47

 

根据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使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保证信息数据的客观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信息数据的丢失、更改或损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帐号管理

第一条 教务管理系统帐号(包括web端服务子系统的教师、学生帐号)是全校教学相关部门、全校师生查看和管理学校及个人教学相关信息资料的唯一凭据。

第二条 教务管理系统帐号角色分为系统管理员、教务处各相关岗位人员、职能部门、系部二级用户、教师、学生等类型。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务管理系统各级用户的帐号分配及使用权限。

第三条 系统管理员拥有教务管理系统操作的最高权限,负责系统维护模块,对其他模块操作提供技术支持。系统管理员帐号设置一个,学校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教务处各科室人员帐号拥有负责模块下各类操作的最高权限。

第五条 校级帐号为学校领导和教务处正副处长等的帐号,拥有全部模块下的只读权限。

第六条 职能部门帐号、系部二级帐号在给定的权限下操作,如有疑问应首先咨询负责相关模块的教务处岗位人员,其次咨询系统管理员。

第七条 教师、学生帐号主要是在 web 服务子系统登陆进行相关教学数据操作,如有疑问应向所在教学系教学秘书咨询。

第八条 教务管理系统自动为当年注册的新生生成相应权限的帐号和密码,帐号为学号;教师帐号由教务处统一生成。

第九条 各系部、直属教研室账号由教务处统一生成,系部、直属教研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相关人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完成帐号和密码交接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修改密码。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可向教务处申请账号,账号和密码应由指定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条 各类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帐号。任何未经正式申请及身份验证的个人账号查询,教务处将不予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将个人账号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者教务处有权暂停该账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盗用他人账号、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凡已毕业学生,教务处将于毕业日起一个月内停止其账号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于学期中转学或退学,教务处将依其转学或退学日起一个月内停止其帐号使用。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离职,各单位于该教职工离职后的一个星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教务处,教务处将依其离职日起一个月内停止其账号。

第二章  数据操作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拥有教务管理系统中信息数据的最高操作权限。

第十七条 所有帐号使用者可在规定时间对自己帐号权限内的信息或数据进行更新、删除等操作,但须对操作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超出权限范围内的信息或数据更改必须申请,任何未经正式申请的数据更改请求,教务处将不予处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各管理人员和各系部教学秘书操作信息数据均有凭证或后台记录。

第二十条 各系部在自己的权限内不能操作的数据更改,需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相关人员更改或者分配各系部相应的操作权限 由各系部操作更改。

第二十一条 如有对本系统进行违规操作、擅自修改数据等行为,造成系统管理混乱、数据丢失、信息错误等后果者,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按教学管理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务系统客户端操作均需通过校园内网访问操作,网页端可以通过校外网访问。

第二十三条 严禁通过任何形式、手段非法访问教务系统数据库并修改操作,一经发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