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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校教〔2021〕42

 

人才培养方案是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定位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构想,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毕业标准、课程设置、教学进程总体安排以及与之配套的教学基本文件等,是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学校统筹安排,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可每年进行一次微调,每四年进行一次修订。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系部具体负责制(修)订、实施。

第二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制订,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提交,校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各教学系依据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成立以教学系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知名学者、行业专家、校内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参照国内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落实标准要求,认真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各教学系根据审议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完善,定稿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各教学系应组织编写与之相配套的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验(实习)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

(一)把握政治方向。坚持人才培养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落实国家要求。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家、 地区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育相关政策和改革要求。

(三)对接行业需求。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行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明确本专业人才在知识、能力、素质和价值观上应达到的要求,使专业培养目标对接行业发展需求。

(四)促进学生发展。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中心,将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促进学生发展、支持学生全面成长作为核心追求。在制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等过程中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

(五)严格对照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行业标准、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使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

(六)强化实践训练。完善实践培养体系,适度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进实践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的新模式,强化学生科研和创新创业实践训练。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授予学位、学制、修业年限及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三)毕业要求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学时)安排

(五)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

(六)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七)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矩阵、毕业要求—课程矩阵

(八)各类课程分配表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学校发布制(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二)各系成立领导小组,由系总支书记、主任担任组长,总支副书记、分管教学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教科办主任、骨干教师、辅导员、实践教学指导老师、行业导师等组成,统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三)各专业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下列程序负责组织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1.各专业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本专业教师、公共课程教师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同行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共同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2.明确人才培养需求。采取向已毕业的学生、行业(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领导、一线员工发放调查问卷,组织毕业生座谈,到行业(用人单位)实地访谈等形式,充分了解行业、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

3.科学确定培养目标。根据行业、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定位,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引下,科学确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4.精心研制毕业要求。根据培养目标精心制定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满足“明确、公开、可衡量、可支撑”的要求,既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又体现专业特色。

5.合理构建课程体系。根据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使建立的课程体系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四)各专业将制(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提交系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审议,系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论证报告、修订说明及人才培养方案,由系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系提交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专业所在系,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稿,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颁布实施。

(六)各专业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本专业教师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根据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联度,确定课程目标,优化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保障教学目标的达成;课程教学大纲是专业证明课程体系能否支持毕业要求的重要证据,在构建课程体系后,通过课程教学大纲的设计和落实,使课程教学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课程教学大纲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任何系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

第十条 大一新生按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执行,大二及以上学生按原培养方案执行。新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参照最近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和实施细则制定并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教学执行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在校生培养方案的系统录入和维护工作。

2.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录入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开课情况,确认各专业各学期的开课计划。

3.各教学单位将教学信息齐全的教学执行计划送达教务处。编制教学执行计划时应做到周学时相对均匀,使学生的学习负担适度、合理。

4.教务处组织协调公共课开课单位排定全校公共课后,各系部安排专业课,制订下一学期课表;完成教学安排后,由各教学单位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学生依据教务系统内课表上课。

5.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性。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微调,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应严格按照相关手续审批,坚决杜绝因人设课、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开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删除或变更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凡涉及增开、删除、更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经充分论证后,形成论证报告,同时填写微调审批表,经课程开设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相关系部盖章,教务处批准,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方可调整。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

2.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由有关教学单位在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六周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教学事故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评价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评价及相关要求

1.评价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相关政策和改革需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目标定位,以及国内外的专业发展趋势与需求,国家、区域、行业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群体的现实需求。

2.评价内容。定期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3.责任人和参与人员。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为教学系负责人、专业带头人;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参与人为学生、教师、教学督导、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内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4.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5.评价周期。人才培养方案运行一个周期后,各专业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对其开展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形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6.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教学系存档。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对于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校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过程、教学文件、变更与修改等方面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各系负责本系各人才培养方案档案材料的管理。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过程材料

2.人才培养方案;

3.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4.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5.各类教学基本文件;

6.其他有关教学档案。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均需长期保存。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