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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教学工作规程修订)

校教〔2021〕44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建设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维护和稳定正常教学秩序,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树立优良的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要求,结合太阳集团网址8722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师德师风

第一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拥护宪法,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品德优良,教风端正,治学严谨,以培养德智体美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己任,树立正确的教书育人观。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二条 教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潜心教书育人,兢兢业业,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注意个人思想品格、道德修养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于律己,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底线,杜绝学术不端,做到严谨、勤奋、求实、创新。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二章  任教资格

第四条 受聘来太阳集团网址8722工作的新入职教师,均须参加学院主办的岗前培训、助课环节、系(部)听课测评等环节,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者经培训考试后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全部环节顺利完成后方可参与课堂教学环节。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经过岗前培训、助课环节、系(部)听课测评等考核者。

2.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3.基本知识薄弱,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5.对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6.对新开设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7.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8.不能坚持普通话授课者。

9.违反师德师风、校规校纪者。

第六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多的研究工作,发表过有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2.对新开设课程的意义、目的、要求进行过论证。

3.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材料、参考书等)。

4.由系(部)或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确认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5.教师有义务承担学院、系(部)分配的开设新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三章  教师基本职责

第七条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经教研室或课程组批准,担任某课程的部分授课工作。

2.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方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科学技术工作。

5.完成系(部)、教研室安排的其教学相关工作。

第八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和社会调查。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方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6. 完成系(部)、教研室安排的其教学相关工作。

第九条 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相关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方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创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更新实验内容。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第十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专业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教授每学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授课不低于32学时。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每门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认真备课、组织教学、选用或自编教材与讲义、教学参考书及其教学资料。教学大纲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动,如需变动应报教研室或课程组、系(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教材的选用应严格按照学院教材管理办法,坚持“择优选用、因材施教”的原则,并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优先选择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思政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教材。选用或自编教材、讲义,应注意内容体系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三条 各专业教研室或课程组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授课教师于本门课程首节课以说课形式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教学内容改革中,注意吸收优秀的科研成果,跟踪学术前沿,符合国家规范的教学原则和教学要求。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更新教学内容,做到教学内容常教常新。

第十五条 教研室或课程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试方式和内容,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十六条 编写教案和讲稿是高质高效课堂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教案作为教学实施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疑点和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大致时间安排;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作业和课外学习指导;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板书清楚规范,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合理使用智慧黑板、多媒体设备等辅助教学工具辅助教学工具的使用是为了提高教学效率和改善教学效果,有利于创设丰富的教学情境,深化学生认知,应认真构思,体现简约性、科学性、艺术性原则,解决传统教学手段难以呈现和表达的内容,与传统授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偏废。在紧密结合信息技术的同时,积极改革授课方式,实施研讨式、翻转式、探究式教学,加大课程过程考核比例,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积极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专业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不得在课堂上使用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第十八条 坚持教学方法改革,实施启发式教学,讲授时要努力做到理论和概念阐述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表达生动,吸引学生听课。根据课程特点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课堂讨论,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条 教师应提前到课,准时上课,掌握好下课时间。要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对无故缺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缺课较多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依据学院相关办法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实训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教学实验中心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由所在系(部)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则,认真履行实验准入制度,担负主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实训项目,并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机房等。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实训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

第二十四条 指导实验、实训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要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实验、实训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处理实验、实训中出现的问题;教学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重做。

第二十五条 在实验、实训教学中,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以下规范操作。

1.实验、实训教学前,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宣讲实验实训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重点介绍与本次实验、实训有关的理论知识、实践方法、操作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2.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3.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4.教学结束,指导教师、实验室及机房技术人员应及时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保证场所安全;

5.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按照学生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第六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课程设计教学应选派讲师以上职称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七条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一个自然班。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指导工作计划,编写设计指导书,拟定设计任务书并准备好必要的设计参考资料。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坚持教学基本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指导方法上,应立足于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可以适当组织讨论和讲评,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应每天到岗,并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定期指导并督查学生课程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审查学生完成的设计材料,指导学生正确撰写课程设计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审核学生课程设计的全部内容,组织答辩,仔细评阅,做好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课程设计结束后要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对相关文档材料(课程设计大纲、指导书、课程设计总结报告、学生课程设计原件、检查记录、评阅记录、答辩记录等)进行整理、归档,在课程设计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成绩的录入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要提前与实习基地联系,了解并熟悉工作与教学环境情况,同实习基地领导商定学生参与工作项目等事宜,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创造机会,安排实习进度计划,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本专业知识的指导,及时总结在实习中学到的知识,帮助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对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教育,以免发生事故。初次指导实习的教师,应由有经验的教师协助。

第三十五条 实习时要注重过程考核,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实习报告,综合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其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并及时委派其他指导教师。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一般先教研室或课程组认真讨论。指导教师应给学生开列参考书目,组织开题,审查毕业设计(论文)提纲,解答学生在撰写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毕业论文的定稿写出评语和核定成绩。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方可独立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由有经验的教师协助。

第三十九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见面,检查进展情况,进行辅导和答疑,答辩前应全面审核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请假时,应当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管理。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实行师生双向选择,安排前应将指导教师详细信息和拟开题目供学生选择。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按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课外辅导

第四十二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具有个性的良好学习习惯,主要内容是:答疑、作业布置与批阅;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较高效率的学习方法等。

第四十三条 教师要安排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课程的助课教师要随班听课,根据不同专业特点以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导答疑,了解教学内容,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并反映给讲课教师,以改进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助课教师进行指导。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依据大纲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书面作业、电子版作业、小组讨论等。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利于学生加强思维训练和提高分析能力;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各项要求作为学习成绩进行考核,并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教研室或课程组负责人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学生课外学习情况,检查教师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学生平时成绩可以用小测验、作业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比例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七条 课程分为考试类课程和考查类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可选择闭卷、开卷、讨论、答辩、调查报告、项目设计、实践操作、专业技能测试、课程论文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计分。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合课程性质特点的考核方式,经系(部)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相同的课程,应采用同一试题或同一考核标准。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有较大的覆盖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期末考试设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考试命题做到教考分离。

第四十九条 教师不得就考试内容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问题应拒绝回答,更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时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五十条 教师监考时应严格执行学院考试纪律相关规定,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应提前进入考场,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试后立即报告,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评卷要严格、公正执行评分标准,两人及两人以上教师授课的课程,应集体评阅试卷,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评卷人、核分人要责任明确。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要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同时报送纸质成绩单。

第五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一章  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价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有高度的教学责任感,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程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更改。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调、停课手续,不准擅自调课、停课。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进度上课,坚持学术有自由,教学有原则,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讲授或散布有原则性错误的观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五十五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为依据,以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 各系(部)应建立教师个人教学档案,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归档,并作为晋升职称、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拟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向教师工作部(处)提出教学质量评估申请。教师工作部(处)负责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事宜,教学质量评估合格的教师方有资格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五十八条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后,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核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十九条 每学期学生将对本学期所有开设课程做教学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布。

第十二章  奖励及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对在教学各环节中出现工作失误的责任人进行教学事故的认定,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 教师的奖惩情况进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考核、评优、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章    

第六十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