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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校教〔2018〕9号

 

第一章    

为了做好太阳集团网址8722本科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太阳集团tcy8722章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现结合太阳集团网址8722实际和建设发展需要,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1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学院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长、科技处长、系部负责人、教学科研骨干教师组成,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处,负责有关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2年。各分委员会分别设主席1人,主席由系部主任担任,成员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由系部推荐。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各委员在任期内如有退休、辞职、工作调动、工作岗位调整、离校一年以上等情况,必须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审定各分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系部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六)审议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组织学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三)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位办;

(四)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建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评选推荐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六)完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提议增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学位办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资料送达各委员。

第九条 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对于重大事项,可委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成员由主席、副主席、学位办主任组成。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受理议案,范围包括:

学院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责成研究的问题;

学位办提交的议题;

3名以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3个以上分委员会联名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议案程序:负责受理议案的主席或副主席,在接到议案5个工作日内,指定相关分委员会或委员、或必要时成立的专门小组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主席(或副主席)书面汇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委员会讨论的的事项,主席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相关单位或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表决实行票决制,在对所审议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须经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需要有关系部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席指定列席人员,学位办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经学位办起草后,由主席签发。委员会认定应报学院研究批准的提案,由主席指定副主席或学位办主任提交学院党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认定由学位办或相关系部执行的提案,交学位办或相关系部执行;认定向议案提出人解释的提案,由主席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查学位申请等有关工作时,一般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学位办汇报基本情况;

(二)委员审阅资料;

(三)委员讨论;

(四)无记名投票,并形成决议;

(五)宣布结果或决议。

第十七条 对各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重新审议。对个别有争议的问题确需重新审议的,由学位办主任向主席请示,决定是否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主席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较大分歧时,可提请复议。提请复议必须有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具名质询意见时,由主席指定专人在接到质询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