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促进心理育人,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规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需求,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坚持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及发展性与预防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形成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四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做好工作体系一体化、教育教学普及化、咨询服务精细化、活动开展分众化“四化同步”建设,使心理健康教育的覆盖面、受益面不断扩大;促使学生心理健康意识明显增强、心理健康素质普遍提升。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建立学院、系部、班级、宿舍“四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五条 学院成立“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宣传部、团委、教务部、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武装保卫部、信息网络中心、后勤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建设和制度;
(二)为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
(三)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职责,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四)负责学生心理危机的预防干预和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等;
(五)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职责如下:
(一)执行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二)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学院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定期开展心理普查,建立并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四)完善校内心理援助渠道,提供个体、团体心理辅导;
(五)全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七)指导、管理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活动;
(八)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成果转化。
第七条 各系成立心理辅导站,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工作站站长,分团委书记担任副站长,每系至少设置1-2名心理辅导员(由辅导员兼任),每班设置2名班级心理委员(一男一女),每个宿舍设立1名宿舍心理信息员,以上人员组成系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及实施。心理辅导站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协助学院心理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心理异常的学生情况;
(四)在心理中心指导下开展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
(五)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重点关注和跟踪干预;
(六)做好本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七)指导、管理系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和班级开展工作等。
第八条 班级设立心理委员,宿舍设立心理信息员。
(一)班级心理委员职责: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宿舍心理信息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掌握大学生常见心理问题的鉴别标准、朋辈心理沟通技巧,了解并及时反映本班同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需求以及个别同学的异常情况等。
(二)宿舍心理信息员职责:配合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宿舍氛围,掌握大学生常见心理问题的简单鉴别标准、朋辈心理沟通技巧,了解并及时反馈本宿舍同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需求以及个别同学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及教育厅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师生比不小于1:4000,同时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具有心理咨询执业资格或医疗心理保健工作专业知识。辅导员应具有独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纳入太阳集团网址8722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心理咨询师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所有辅导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心理中心可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为顾问,对中心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对学生展开热线咨询、定期坐诊等服务。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管理工作,健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院整体教学计划。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对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通识课,该课程设置为2个学分、共32个学时;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工作,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教材体系,组织编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教材,科学规范教学内容;开发建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在线课程,丰富教育教学形式;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手段,有效改进教学方法,通过线下线上、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升教学质量。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十五条 心理中心通过宣传栏、宣传手册、广播台、新媒体、专题讲座报告等渠道,扎实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第十六条 院、系两级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分别结合实际,针对新生入学、毕业季、考试前后等时间节点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宣传期间,应设计不同的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
第十七条 心理中心可聘请校内外教师和专家入校开展专题讲座、现场报告、团体辅导等活动,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课时报酬。
第六章 心理咨询
第十八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当面预约心理咨询,咨询室开放时间满足学生咨询需要。心理中心完善心理咨询各项操作性规程,遵守保密原则等基本伦理要求;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心理中心每学期开展专业类团体心理辅导(非拓展活动)不少于2期。
第二十条 心理中心加强心理健康网络平台建设,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心理危机预防干预
第二十一条 心理中心通过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情况定期筛查和日常了解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对心理及行为异常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及时干预。
第二十二条 心理中心与阳泉市内精神类专科医院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
第二十三条 心理中心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医院开出的心理健康情况检查结果,由心理中心评估后复学。心理中心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晤谈,给予心理支持与评估。各系予以重点关注及定期跟踪。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落实到位,经费的支出严格按学院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普查、量表、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和督导、办公设备和训练设备等的购置。
第二十七条 心理中心要进行办公室、接待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心理体验中心、心理阅览室、综合素质训练室、档案室等的建设,配备必要的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