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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对大学生的危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个体,改善其危机情境,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或将危机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危机干预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武装保卫部、后勤保障部、各系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组成。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

(二)督促各教学系部落实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对危机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鉴定,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职责是:

(一)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二)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三)对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做到早了解、早预防、早控制、早化解;

(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对危机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鉴定,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指导有关学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与活动,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第六条 武装保卫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相应部门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二)意外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进行及时救护、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以及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

(三)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开展调查及处置。

第七条 后勤保障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

(二)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上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危机干预、事件调查及处置。

第八条 各系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预防和监控本系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种事件;

(二)通过宿舍心理信息员、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收集并上报本系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三)对本系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干预;

(四)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建立家校联合干预机制。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积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生命教育、自我意识教育、危机应对教育等。

第十条 各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各系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章 干预对象

第十一条 通过心理测评、定期筛查及日常观察发现有自杀倾向、言行异常的学生,应确定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因突发性事件受到打击或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出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遭遇情感问题、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关系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以及因就业压力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五)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躁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十三条 近期出现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并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计划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学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出现烦躁、焦虑、恐惧等情绪,或易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高涨,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重点在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心理危机预警是指师生敏锐觉察学生或同学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分辨并发现危机对象,并根据预警指标评估预警信息,明确干预对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出早期预测,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建立学院、系、班级、宿舍四级危机干预网络体系,保证预警信息的畅通。

(一)宿舍心理信息员

发现宿舍存在心理困惑、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或辅导员汇报,配合心理危机干预。

(二)班级心理委员

了解并掌握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或系领导报告。

(三)系心理辅导站

密切关注学生心理、行为,发现异常和危机情况立即向学生工作部和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干预。

(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全面负责学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防护工作。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六条 对于各级预警发现的可能需要干预的学生或已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七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与家长及时沟通,尽早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医院进行评估诊断和治疗;

(二)经评估诊断需进一步治疗(包括住院、休学等),学生所在系及辅导员要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尽早进行干预治疗,期间要随时关注学生的干预治疗情况。

(三)经评估诊断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家长要陪读。学生所在系及辅导员须密切关注学生情况,开展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学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计划,要密切关注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二)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三)经评估及征询家长意见,需住院或回家休养治疗,要做好转介工作,期间要随时关注学生的干预治疗情况。

第十九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辅导员、系党总支书记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采取措施阻止事件发生或事态扩大;

(二)由系党总支书记向学生工作部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与家长沟通采取进一步干预措施或转介治疗,期间要随时关注学生的干预治疗情况。

第二十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辅导员、系党总支书记及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二)对学生及时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进一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措施:

危机解除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通过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量减少由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二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各系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要随时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每月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各教学系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教学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所在教学系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注,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大学生心理发展协会骨干、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工作预案,随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组织心理咨询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有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对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和学生骨干进行定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备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发现的学生心理问题,应认真记录,建立心理档案。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其详细资料(包括日记、信件复印件、手机短信、遗书及相关材料等)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尊重和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系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系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重点关注学生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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