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的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太阳集团tcy872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制订《太阳集团tcy8722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下面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占用学院固定场所的商铺、营业厅、自助银行、通讯基站、其他经营性活动场所;临时性出租出借(一般为三个月之内且租借金额小于等于5万元)按照《太阳集团tcy872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出租出借的报批,建立账表、档案,执行合同(协议)会签制度,监督承租协议的落实,督促承租方将资产出租出借费用缴纳学校财务处;保卫处负责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的治安及消防的监督管理;后勤处根据承租合同(协议)负责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的用水、用电接入智能自动计量系统,配套及维护水电暖设施,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财务处负责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的统一收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未尽事宜学校各部门根据部门管理职责和学校的安排,负责对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 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经营范围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服务学校师生、促进学校发展为目的,绝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办学活动。
第五条 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经营者自行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照等相关手续,必须服从政府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卫生防疫等执法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偷税漏税等管理规定;
(二)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私拉电线;
(三)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严禁出售“三无”产品、过期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
(四)不得私自转让或变相转包经营权;
(五)不得进行超范围、超项目的经营活动,严禁经营网吧、卡拉OK、舞厅等影响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娱乐项目;
(六)杜绝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六条 现有经营性活动占用的场所原则上采取续租的方式,出现以下情况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一)现经营者不再续租或合同(协议)未到期退出的;
(二)现经营者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被责令退出的;
(三)学校另行租赁的场所。
第七条 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经营者应按合同(协议)规定将租赁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上缴学校财务处,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用水用电接入智能自动计量系统,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太阳集团tcy8722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租赁基价表
2.太阳集团tcy8722校内经营性活动场所租赁合同
太阳集团tcy8722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