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等协调发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四个方面的测评。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四部分组成。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社会服务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文体活动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能力测评成绩×10%。每一部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减分组成,上限为100分。计算方法为:成绩=基本分-扣减分+奖励分。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测评细则

第六条 (一)思想品德测评

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5%

1、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80

测评内容:

1)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以及政治理论竞赛的态度和表现,是否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态度,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3)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的表现;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的表现;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乐于助人,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受省级以上(含省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20分;受校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10分;受系级通报表扬表彰者,一次加5分。

2)非第(1)项原因,受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校、系通报表扬表彰者,每次分别加12分、6分、3分。

3)获得优秀党团员、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省级以上(含省级)加20分,校级加10分,标兵类可酌情再加5—10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各类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类似称号者,分别加12分、6分、3分;同类称号重复获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4)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先进集体,班级每人分别加10分、6分。同一集体在同一学期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5)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参加学校组织的主题教育活动主题党团日活动、“学雷锋活动”等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8分、6分、4分,其他成员减半相应加分;开展的活动经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评奖并获奖的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

6)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经学校选拔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未经学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其他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奖者,可参照此条酌情加分。

7)所在寝室获校级文明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其成员每人分别加10分、6分(学生处学期公开表彰),系级文明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减半加分。同一类评比同一学期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

8)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6分;参加献血但因检血未通过而未能献血者,每次加3分。

9)拾金不昧者一次加3分(须有证明材料,与通报表扬不重复计分)。

10)在“学雷锋”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每次加4分。

【扣减分】

1)凡时事政策学习、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其他规定必须参加的学习、劳动、竞赛、会议等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减2分。

2)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受通报批评者一次减5分,受警告处分者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者一次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减20分。(学生处在一日行为规范中公布的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视作校级通报批评处理)。

3)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寝室文明卫生不达标,每人每次减1分,晚归者每次减2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每次减5分;使用违章电器者每次减4分。

4)所在寝室受到学校公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3分;受到系通报批评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学生处在一日行为规范中公布的学生公寓违规违纪情况,视作校级通报批评处理)。

5)凡在品德表现方面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尚未达到通报批评或处分底线者,视情节轻重每项每次减2—4分。

6)有伪造志愿服务证明及帮助造假者,每人每次扣4分,并取消一切奖助学金及评奖评优资格。

第七条 (二)专业学习测评

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65%

1、专业学习测评基本分为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Σ(课程学分*各科成绩)/Σ课程学分。各科是指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内的当学期所有修学课程。考试成绩若为等级制,转化为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计算,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秀为95分。

测评内容:

1)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积极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学习品质;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勇于创新的学习精神。

2)专业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如外语、计算机等)情况。

3)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级科技竞赛,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表现及成果。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2)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有CNISSN登记号),每篇按所登载刊物的级别(市级、省级、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分别加1分、2分、3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文章为多个作者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3)经系或学校推荐选拔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科技制作、科技创新活动,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分、0.5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系级或未经系、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照同等级别的活动加分,自行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非专业性的竞赛按系级活动的50%加分。获奖成果为多人合作,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分配相应级别奖励分。

4)考证、考级、辅修加分:在所评学期内,考取与本专业学习、专业技能相关证书者,每获得一个证书加1分;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二级及以上者加1分;达到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水平者加2分,达到六级水平者加4分;辅修一门专业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一次性加1分。

5)学业加权平均成绩比上学年(期)提升10个名次者加0.5分。

【扣减分】

1)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减2分,二门不及格者减4分,以此类推。

2)凡要求统一参加的各类科技竞赛或学术活动而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0.5分。

3)旷课每次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以所评学期任课老师提供数据为准。在一日行为规范检查中发现的,系级检查每次减2分,校级检查每次减3分)。

第八条  (三)文体活动测评

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0%

1、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2)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3)参加体育测试达标状况。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在各种竞赛(如辩论赛、朗诵演讲比赛、风采展示比赛、原创作品比赛等)中获得名次的参赛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系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其他单项奖可参照加分。

2)经推荐或选拔参加各类竞赛未获名次者,每次每项按照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

3)团体项目(校级10人以上,系级6人以上)经系、学校选拔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文体比赛,获奖、未获奖(包括所有正式队员)加分均参照以上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4)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8分,二、三名加6分,四、五、六名加4分;省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在原来加分的基础上另加10分、15分、20分;系级体育竞赛获名次及破记录者按校级的50%加分。

参加体育竞赛未获前六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按照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0.5分、2分、4分、6分。

【扣减分】

1)体育测试不达标或无理由不参加达标测试者减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2)凡要求必须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3)早操出勤率低于70%者,减3分;低于50%者,减5分。

第九条 (四)社会服务能力测评

测评成绩=(能力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0%

1、能力测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的情况。

2)服务学校、系、班级和同学的意识和行为。

3)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行为。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公开发表作品者(有CNISSN登记号),按刊物级别(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3分、6分、9分;作品单独成册(套)公开出版发行的(须有版权页),每册(套)加12分;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报刊上(有CNISSN登记号)发表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者,按刊物级别(校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2分、4分、6分;在校内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刊物和新闻媒体(如校报、《教学与科研》、“在路上”思政网站等)上发表(或被采用)作品、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者,每篇加1分,其他实践表现(如专业设计、发明创造等)可参照此条标准酌情加分。作品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校级以上级别报刊编辑或思政网编辑在本报刊或思政网发表作品不依据此项加分;学生会新闻宣传中心成员、各新闻中心负责人以及各班宣传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稿不可依据此项加分)

2)社会实践加分:

所撰写的社会实践报告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分;系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报告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系级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分别加16分、10分、6分、3分;所在社会实践小分队校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加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分;系级获奖者按校级50%计分,其他成员在主要负责人基础上减半加分。

参加系、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职业规划大赛、创业大赛、征文大赛等)获奖者可参照此条标准酌情加分。其他未经系、学校组织而课余自行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者,可参照此条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3)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学期且能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①校学生会、科协、青协主席、思政网站长,加18分;

②校学生会、科协、青协副主席;各系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科协正副主席;思政网副站长,加15分;

③校学生会、科协、青协、学生社团联合会各中心副主任、正副部长、思政网各中心主任;同等级别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校青协、系青协正副主席;校公寓团支部、青协各部门负责人、各系分团委、学生会、科协各部正副部长;广播站学生负责人,校级学生刊物编辑部主编;各系学生党支部书记、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系、校社团社长加12分。

④校公寓团支部、校学生自律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各公寓楼团支书;校青协、系青协各部正副部长;校报通讯社、广播站各部负责人,校职能部门、各系聘用的信息员负责人、学生助理负责人;各系学生刊物编辑部主编;各系学生党支部委员,加10分。

⑤校系各类学生组织正式录用的干事,校报、广播站工作人员、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部门学生助理、班委、团支部成员、心理咨询员、编辑部成员、学生工作网站工作人员加8分。

⑥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

⑦个人在各组织各部门本职工作中,表现优秀获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称号者,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加2分,如优秀记者、优秀编辑、优秀干事、优秀心理咨询员、优秀教学质量保障信息员等。

4)热心公益事业,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分,最高为8分。

【扣减分】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5分。

2)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过程中因主观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除应追究相应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减5—15分。

第三章 测评方式

第十条 综合测评工作有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系党总支负责具体落实。各班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35)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年49月份进行两次,分别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测评程序

①个人自评:学生依据测评细则对上一学期本人表现书面自评,提供在四项能力方面自评分的具体依据。并简要总结自班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

②班级评分:班主任辅导员主任由各班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的表现考核记录,特别是一日行为规范中的表现,依据测评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并将结果报系党总支。

③系级审核:各系党总支根据测评实施细则和各级考核情况对各班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成绩在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公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加盖系党总支公章,在本系存档。

第十三条 各系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系党总支同意,可由辅导员班主任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各系党总支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处应介入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综合素质测评的客观性。各系要十分重视原始材料的保存及整理一日行为规范考核的书面结果,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以及各种评优、表彰、推优和选拔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9月起开始实施。

 

附: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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