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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学校】太阳集团tcy8722信访工作规定

时间:2023-06-03 15:25:49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密切党群、干群以及师生关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学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院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院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了解学院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院稳定、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六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各系部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办公室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七条 学院设立太阳集团tcy8722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学院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双组长负责制,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负责信访工作的院领导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办公室、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八条 太阳集团tcy8722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转送、交办属于学院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各系部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学院提供决策参考;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等。

第九条 学院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学院领导负责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 各部门、各系部党政一把手是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人,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本系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同时明确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受理来信、来访事宜。信访工作纳入本部门和干部考核体系。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人可就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各项工作以及其他属于各部门、各系部和学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各部门、各系部和学院或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十二条 对于学院职责范围以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实事、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在学院或上级部门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院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在校园周围或校园内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会场,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影响学院正常秩序;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及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四)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学院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信访人不听劝阻,干扰和影响学院正常秩序的,学院武装保卫部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政规定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学院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分类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学院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学院相关部门或系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涉及学院相关部门、系部或者其教职工、学生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相关部门或系部。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相关部门或系部进行办理,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学院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法处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办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部门、各系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处理来信(包括信息网络来信)

(一)接收。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当日来信,当日接收受理,不拖延、积压。

(二)阅信。认真细看,弄清信意,不草率马虎。如属建议意见类事项,要认真研究论证所提建议的价值,请学院有关部门考虑处理;如属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如属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对照有关政策程序,分类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摘要登记。就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四)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信访事项处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即送院领导阅批。

(五)办理。按领导批示迅速办理,该了解情况的要及时了解核实,弄清事情原委,及时复信。发现重要问题,马上向领导汇报。上级部门转来的信件,在及时认真处理后,向上级部门汇报处理结果。

(六)转办和必须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凡经院领导批示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必须限时办完,凡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如遇顶着不办或应付了事,对催办不理不睬的事项,应报请领导进一步批办。

(七)答复。通过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应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群众来信都应及时认真答复。复信工作同样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要防止简单化,力求亲切、适度和有针对性,体现党组织和学院对群众信访的重视。

(八)办结归档。信访事项应按期办结归档,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意见书等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接待来访

(一)登记。请来访群众填写来访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地址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思想工作。在接待交谈中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并对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明辨是非,简明扼要地记录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学院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重要来访事项,学院信访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签批后,呈请院领导批示。对属于询问政策规定的,接待人员应耐心解释,给予明确具体答复;对应该和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属于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则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处理。

(四)回访。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巩固成果。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一)信访人对学院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院复查。学院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二)各部门、各系部发现对信访事项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院发现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三)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部门请求复核。

第五章信访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系部以及学院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系部对所受理信访事项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共同协调解决的,由部门或系部领导向分管或联系本部门、本系部的院领导请示汇报,由院领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必要时通过信访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解决。负责首次接访的部门、系部为牵头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实行院领导包案负责制度。信访办公室受理群众信访事项后,呈送院领导批阅后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签发的院领导,要负责该信访事项的全程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将院领导签批的信访事项转呈相关部门或系部。各部门在接办信访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后,要责成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相关信访事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办公室批转的上级部门重要来信来访问题,各部门或系部一把手要亲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信访处理结果回复制度。对经过院领导批示由学院信访办公室转送来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各系部应高度重视。对于属于本部门、本系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日之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书以书面形式报送院领导,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及时回复信访人。同时将回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送学院信访办公室备案。

对于有特殊原因处理难度较大或涉及其他部门需要共同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的回复,自受理之日起20日之内尚未办结的,经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学院信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或系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部门、系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发现有关部门、系部或工作人员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漏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太阳集团tcy8722信访工作规定(试行)》(校发〔2015〕16号)。

(转自太阳集团tcy8722纪检监察机构网站)